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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国资委严格防范融资性贸易业务风险
发布日期:2017-03-23 来源:考评处 浏览次数: 字体:[ ]

  近年来,针对贸易业务涉及资金量大,风险节点多,容易发生风险事件的特点,省国资委不断强化监管力度,先后印发了《省国资委关于加强省属企业借出资金和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省国资委关于加强省属企业应收款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省国资委关于对省属企业贸易类业务风险事项处理意见的通知》,并组织开展贸易业务风险排查,帮助企业深入查找风险源点和管理漏洞,完善内部控制体系,积极采取措施止损挽损,取得了良好效果。 

  为进一步规范省属企业贸易业务行为,防范重大风险发生,保障国有资产安全,近日省国资委印发了《关于严格防范融资性贸易业务风险的通知》(苏国资〔201723号)。通知重申并明确,省属企业及各级子企业不得假借经营活动名义为其他企业、自然人提供资金或担保;开展进出口代理业务,不得以任何形式为其他企业、自然人垫付资金或提供担保。通知要求,各省属企业加强各类贸易业务的审批、监管和定期清理,对以借出资金赚取息差为目的的融资性贸易业务应限期清退;对提供融资或担保的代理业务进行专项清理和排查;对风险敞口和隐患迅速采取措施化解风险,防止形成损失。通知明确,对违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