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国资委:
你委《关于确定苏州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开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务资质的请示》(苏国资产〔2024〕80号)及相关资料收悉,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简称32号令)有关规定,经审核,批复如下:
一、苏州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简称苏州产权交易中心)具备从事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务的条件,省国资委确定其为从事我省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务的产权交易机构,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再为从事我省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务产权交易机构。
二、请你委切实履行对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监管职责,指导督促苏州产权交易中心严格执行32号令及《江苏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苏国资〔2017〕117号)等相关规定和要求,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组织开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加强自律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证交易活动有序进行;指导督促苏州产权交易中心进一步健全交易管理制度、业务规则,加强专业人员配备,完善交易活动所需场所、设施和信息发布渠道,提升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提高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质量;指导督促苏州产权交易中心在过渡期内完成系统改造,及时将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数据接入国务院国资委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信息监测系统,落实国资监管机构动态监测要求。
三、请你委按照《省国资委关于定期开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机构检查评审工作的通知》(苏国资〔2021〕59号)要求,定期组织开展年度自查和核查工作,加强对苏州产权交易中心从事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务情况的动态监督。
省国资委
2025年1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