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属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推动经济循环畅通和稳定持续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苏政发〔2020〕1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中小企业缓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影响保持平稳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办发〔2020〕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帮助中小企业缓解疫情影响、克服经营困难,现将疫情期间省属国有企业减免中小企业房屋租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减免范围
(一)减免实施主体包括省国资委监管的一级企业及其所属国有全资企业(以下简称省属国有企业)。鼓励省属企业所属的国有控股企业参照执行,积极推动实施房租减免政策,并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
(二)减免对象为承租省属国有企业自有经营性房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中小微企业范围依据工信部等四部局委联合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予以确定。
二、减免标准
疫情期间,省属国有企业对符合条件的减免对象免除2020年2月份租金、减半收取3-4月份租金。
三、减免办理
(一)省属企业应根据内部相关管理制度统筹租金减免政策的实施,明确审批主体、流程、时限等。具体减免方式可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经双方协商确定。
(二)各省属国有企业应及时受理承租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按规定履行内部决策(审批)程序,对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及时办理减免手续;对不符合减免条件的承租人,及时反馈并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三)对租金减免情况应建立台账,逐笔记录,妥善保存相关资料,防范合同和经营风险。
四、组织实施
(一)各省属企业要提高政治站位,抓好政策措施落实。要明确分管领导和责任部门,指导督促所属企业深入细致做好工作,把这项惠及广大中小微企业的好事办好、实事办实,确保实际经营承租人最终受益。疫情期间,企业应按照便捷高效原则设立受理通道,避免人员集聚。
(二)各有关企业应加强内部管控和过程监督,严格减免程序和手续,严明工作纪律,严禁暗箱操作或变相不当利益输送,对违法违纪违规操作造成不良影响和国资流失的,严肃追责问责。
(三)省属企业对因落实租金减免政策严重影响经营的所属企业应视企业实际情况予以扶持。
(四)各设区市国资委可参照执行,并指导督促市县国有企业严格落实省及市相关房租减免政策,帮助中小企业渡过难关。请各省属企业、各市国资委及时汇总房租减免情况报省国资委。
省国资委
2020年2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