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省国资委外聘评审专家
劳务报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
现将《省国资委外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国资委
2020年5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省国资委外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省国资委外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领取流程、标准、方式等事宜,根据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江苏省政府采购专家评审费标准的通知》(苏财购〔2016〕48号)和《关于印发江苏省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教〔2018〕47号)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外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是指省国资委在组织项目招投标、论证、咨询、评审等活动中,向临时聘请的采购评审专家或论证评审专家支付的劳务费用。
第二条 采购评审专家指在省国资委自行组织的政府采购项目中从省财政厅“评审专家库”中抽取的担任评审专家的专业人员;论证评审专家指精通某一领域业务,或对相关业务的某一方面有独到见解,已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或被省国资委组织项目(课题)咨询、论证、评审相关处室认可的其他专业人员。
第三条 组织项目招投标、论证、咨询、评审等活动涉及发放外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的,处室应当在活动组织前将劳务报酬拟发放标准、发放人数、发放金额等事项向委分管领导进行请示,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二章 酬劳标准
第四条 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
(1)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项目:半天500元/人(税后),超过半天的,每超过1小时增加100元/人。
(2)单一来源、询价,以及论证、复审、履约验收等项目:2小时以内的,300元/人,超过2小时的,每超过1小时增加100元/人。
(3)开标后项目未进行评审的,200元/人;项目评审后中止程序的,按实际评审时间计算,参照第(1)(2)款执行。
(4)邀请异地专家参加评审的,除参照以上评审费标准外,还应考虑增加交通费、住宿费等。
第五条 论证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
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劳务报酬标准为1500-2400元/人天(税后);其他专业人员的劳务报酬标准为900-1500元/人天(税后)。
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可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劳务报酬标准上浮50%执行。
论证评审专家评审活动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会议、现场访谈或者勘察、通讯三种形式。
(1)会议形式:半天,按上述标准的60%执行;不超过两天(含两天),按上述标准执行;超过两天,第一、二天按上述标准执行,第三天及以后,按上述标准的50%执行。
(2)现场访谈或者勘察:按照会议形式的相关标准执行。
(3)通讯:按次计算,每次按照上述标准的20-50%执行。
第三章 结算报销
第六条 外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的申领由组织评审工作的处室负责办理。
第七条 项目招投标、论证、咨询、评审等活动结束后,组织评审工作的处室应将外聘评审专家姓名、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号码等信息提供委财务部门,用于代报代缴外聘评审专家个人所得税和支付劳务报酬。
第八条 项目招投标、论证、咨询、评审等活动审批手续不全,或外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超过标准之外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九条 对外聘评审专家信息不真实、存在虚假项目招投标、论证、咨询、评审等活动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本办法或委有关规定的,不予报销。
第十条 外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报销凭证应包含《省国资委外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领取单》(见附件)、委分管领导审批同意的组织评审活动请示方案和评审纪要(报告)等,作为结算报销依据。
第十一条 外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原则上采用银行转账方式。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二条 省国资委工作人员不得以“采购评审专家”或“论证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委组织的相关评审活动并领取劳务报酬。
第十三条 外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课题)研究及其管理的相关人员。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办公室(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省国资委外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领取单
抄送:驻委纪检监察组。
江苏省国资委办公室
2020年5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