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资监管 > 督查监察
省国资委党委印发《省属企业问题整改监督闭环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20-04-09 浏览次数: 字体:[ ]

近日,为适应新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要求,常态化抓好省纪委《监督意见》落实,持续发挥监督闭环对推进省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问题整改督办作用,提升国资监管效能,省国资委党委对《整合力量形成企业国有资产监督工作闭环的实施办法(试行)》(苏国资委〔2017〕24号)进行了修订,出台《省属企业问题整改监督闭环管理实施办法》。

省国资委党委于2017年4月出台的《整合力量形成企业国有资产监督工作闭环的实施办法(试行)》,是我省强化国资监管的一项制度创新,对压实企业党委主体责任、全面促进问题整改、防控重大风险隐患、构建规范经营决策的长效机制发挥了积极作用。《办法》构建的监督闭环机制在省属企业中得到广泛认可,其成效也得到国务院国资委及省内外国资委的充分肯定。

新《办法》针对监事会机构转隶等监管体制变化,以及三年来对监督闭环机制的实践,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了修订:一是在保持有效整合巡视、审计等外部监督资源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外部董事和省国资委日常监督成果的运用,将重点问题列入监督闭环。二是对列入监督闭环的整改问题实行分类管理、区别督办。新《办法》明确将整改问题分为三类,属企业职责权限内能够完成整改的,归为现场验收类,整改结果需经现场验收合格后予以销号;属涉法、涉诉和涉案等企业不可控因素的,归为跟踪督办类,经对法律终结文书和自查验收报告审核合格后予以销号;属成因复杂的一般性历史遗留问题,归为关注指导类,根据企业实际和整改结果,以及长效机制建设情况,研判是否销号。三是明确委机关职能处室参与分工督办问题整改职能,进一步凝聚了问题整改督办与日常监管的合力。

新《办法》将使问题整改监督闭环管理工作更加精准高效,对推动省属企业问题整改,提升企业管理水平,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