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首页
> 新版政务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政策文件 > 政策文件类别
索引号: 000014348/2019-00820 公开日期: 2019-08-12
发布机构: 江苏省国资委 文号:苏国资 〔2019〕42号
时效:

省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强化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8-12 11:02 浏览次数:

 

各省属企业:

为进一步强化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现将有关措施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省属企业必须带头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企业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技术要求,确保各项投入足额到位,不得违反或降低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

二、对未列入年度投资计划内但企业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急需的专项固定资产投资,视同年度计划内的投资项目。

三、鼓励支持省属企业加大本质安全和环境保护投入。省属企业应加大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研发投入,积极采用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新技术、新工艺,不断提升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级标准。企业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研发投入、采用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新技术、新工艺增加的费用,以及提升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级标准所增加的费用,在企业年度考核计算经济效益指标时可视同利润加回。

四、将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纳入对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企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规定,相关投入没有足额到位,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责任不落实,出现下列情形的,根据具体情节在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时给予降级或扣分处理:

1.省属企业在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方面受到政府相关监管部门处罚的;

2.省属企业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环境保护责任事件,造成不良影响或国有资产损失的。

五、对省属企业新引进符合工资总额管理规定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方面高端专业人才,企业支付的市场化薪酬可在工资总额中单列;省属企业自身培养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方面的专业人才,应当坚持人岗相适原则,确定合理的薪酬。

六、按国家规定必须配备专业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省属企业应当按规定配备到位。鼓励支持省属企业从事安全生产的技术人员参加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积极保障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权利。新增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合理薪酬可记入企业工资总额基数。

七、建立健全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报告制度。企业在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方面受到政府相关监管部门处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和环境保护事件,应及时向省国资委报告。

 

 

 

                                    省国资委

                               2019年4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