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国资委,各省属企业:
为进一步推动各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及国有企业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建设,国务院国资委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资厅发监责〔2019〕33号),现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贯彻落实意见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抓好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的责任意识
深入推进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决策部署的重要任务,是提升国有企业规范经营决策管理水平、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举措。各设区市国资委和各省属企业要充分认识责任追究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严格落实国有资产监管责任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结合实际建立健全违规责任追究制度和工作体系,并有效开展责任追究工作,切实形成“制度完善、职责明晰、违规必究、追责必严”的良好局面,推动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走深走实。
二、强化落实,进一步完善健全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
各设区市国资委和各省属企业要参照《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资委令第37号)和《江苏省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试行办法》(苏政办发〔2017〕35号),按照“内容协调、流程清晰、配套完善、有效管用”的总目标,制定明确工作方案和计划,对现行的责任追究制度进行再梳理、再完善,进一步细化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的原则、范围、依据、启动机制、程序、方式、标准和职责,保障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有章可循、规范有序。要压实责任追究主体责任,明确责任追究工作具体承担部门,配齐配强配优工作队伍,完善联合实施、协同联动的工作机制,形成有效衔接、上下贯通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确保在2020年6月底前实现责任追究制度全覆盖,同时做好制度备案工作。
三、分级分层,扎实开展违规责任追究工作
各设区市国资委和省属企业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准确界定责任追究工作职责,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分级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分别对企业不同层级经营管理人员进行追究处理,并强化对责任追究定性、定损、定责等关键环节的指导和监督检查。要严格执行违规责任追究制度,加强与纪检监察、巡视巡察、审计和司法机关的协同配合,及时查处问题线索,突出重点抓好典型,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形成监督震慑。要按照“三个区分开来”要求,既要对违规行为严肃追责,又要保护经营管理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营造干事创业、担当作为、合规经营、违规必究的氛围。
各设区市国资委和各省属企业请于2020年5月30日前书面报送阶段性进展情况报告,于2020年11月30日前报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联系人及电话:江苏国资委督查处戴峰、吴亚兵,025-83516098、83516170。
附件:国务院国资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发监责〔2019〕33号)
省国资委
2019年12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