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法规
关于印发《省国资委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5-17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监事会,委机关各处室:

现将《省国资委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国资委

2018年5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省国资委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委机关培训费管理,坚持厉行节约,避免铺张浪费,不断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根据省财政厅《江苏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苏财行〔2017〕51号),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委机关各处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各类培训。

第三条  委机关培训费遵循按级负责、预算管理、限额控制、包干使用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  实行培训计划预算编报和审批制度。由人事教育处根据财政安排培训费预算规模和各处室申报的培训计划,制订委机关年度培训计划预算(包括培训名称、培训对象、主要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办公室审核后,报分管委领导审定,交由委党委研究批准。

年度培训计划预算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确因工作需要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报委主要领导批准。

第五条  培训费是指各处室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及其他费用。

(一)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老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

(二)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三)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四)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培训所需的人员接送以及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用于现场教学费、设备租赁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等与培训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六条  培训按参训人员级别区分为三类,一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省部级及相应人员的培训项目,综合定额标准为760元/人天;二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厅局级人员的培训项目,综合定额标准为650元/人天;三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处级及以下人员的培训项目,综合定额标准为550元/人天。

综合定额为除师资费以外的其他所有培训费开支金额,其标准为相关费用支出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培训类别

住宿费

伙食费

场地、资料、

交通费

其他费用

合计

一类培训

500

150

80

30

760

二类培训

400

150

70

30

650

三类培训

340

130

50

30

550

培训报到和离开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第七条  师资费在综合定额标准外单独核算。

(一)讲课费(税后)执行以下标准:副高级技术职称及以下专业人员每学时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

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

其他人员讲课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二)授课老师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省级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连同其培训期间发生的住宿费、伙食费原则上由委承担。

(三)培训工作确需从异地(含境外)邀请授课老师的,路途时间较长的,经委主要领导书面批准,讲课费可以适当增加。

第八条  培训应当优先选择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干部学院以及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承办;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培训可以选择在委机关内部场所或省级机关会议定点饭店、宾馆(名单详见“江苏政府采购网”网站)组织。

第九条  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应当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第十条  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除必要的现场教学外,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

第十一条  委机关各处室应当在培训结束后及时办理结算报销手续。

报销凭证应当包括:培训机构(场所)出具的机打发票(开具内容包含培训费或食宿费、场地租赁费等)和加盖印章的明细清单、培训费预算表、培训费结算单、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名单)、讲课费签收单等单据。

对未履行审批程序的培训,以及无预算、超预算、超范围、超标准的开支,机关财务不予报销。

第十二条  培训费全部由委年度经费预算支出,不得向参训人员收取任何费用,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或摊派培训费用。

第十三条  年度终了,委机关各处室、机关财务应当对培训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自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培训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二)临时增加培训计划是否报委主要领导审批;

(三)培训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四)培训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五)是否存在虚报培训费用的行为;

(六)是否存在转嫁、摊派培训费用的行为;

(七)是否存在向参训人员乱收费的行为;

(八)是否存在奢侈浪费现象;

(九)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国资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培训费预算表

2.培训费结算单

附件1

培训费预算表

金额单位:元

培训名称

 

起止时间

 

培训天数

 

承办处室

 

培训地点

 

宾馆饭店

名    称

 

培训班人数

 

参训人数

 

工作人员

 

人 天 数

 

定额标准

 

预算金额

 

承办处室

申报意见

 

财    务

审核意见

 

办 公 室

审批意见

 

委 领 导

审批意见

 

 

经办人:

附件2

培训费结算单

金额单位:元

培训名称

 

起止时间

 

培训天数

 

培训地点

 

宾馆饭店名    称

 

培训人数

 

人 天 数

(含工作人员)

 

定额标准

 

预算金额

 

经费开支内容

住宿费

标准间数量

 

单价

 

金额

 

单人间数量

 

单价

 

金额

 

餐费

人天数

 

单价

 

金额

 

讲课费

授课课时

 

单价

 

金额

 

场地

租赁费

会场数量

 

单价

 

金额

 

办公

用品费

参训代表数量

 

单价

 

金额

 

交通费

租赁车辆数量

 

单价

 

金额

 

培训

资料费

 

医药费

 

其他费用

 

合计

(大写)

备注

 

经办人:

抄送:驻委纪检监察组。

江苏省国资委办公室                                                     2018年5月17日印发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