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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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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美晟光电材料(南京)有限公司200万美元出资额(占注册资本40%)转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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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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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YCQ16093-JSCQ16025-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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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行为
批准情况 |
批准单位: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批准文号:常务会议纪要第14号 批准日期: 2016年1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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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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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挂牌日期:2016年6月1日 挂牌起始日期:2016年6月1日 挂牌终止日期:2016年6月30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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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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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浦口经济开发总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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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
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晶美晟光电材料(南京)有限公司 | |||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
| 注册号码 | 320100400049075 | ||||
| 注册资本(万元) | 500(美元) | ||||
| 法定代表人 | Chen Xinhua | ||||
| 住所 | 南京市浦口区桥林工业园集中区8-18号 | ||||
| 经营范围 | 平板显示材料和检测设备的研发、生产;自产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凭许可证经营) | ||||
| 职工人数(人) | 30 | ||||
| 所属行业 |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 ||||
| 其他 | 成立于2011 年4 月8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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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
江苏省南京浦口经济开发总公司出资200万美元,占注册资本40 %; VVi Bright Inc.出资200万美元,占注册资本40 %, Ng Chen Fah 出资100万美元,占注册资本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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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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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额(万元) | 2491.28(截至2015年6月30日) | |||
| 净资产(万元) | 2187.31(截至2015年6月30日) | ||||
| 上年主营业务收入(万元) | 14.79(2015年1—6月) | ||||
| 上年利润总额(万元) | -97.05(2015年1—6月) | ||||
| 上年净利润(万元) | -97.05(2015年1—6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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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
情况 |
评估机构 | 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
| 评估报告书编号 | 天兴评报字(2016)第0163号 | ||||
| 评估核准(备案)单位 | 南京市浦口区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 ||||
| 评估基准日 | 2015年6月30日 | ||||
| 标的企业评估值 |
资产总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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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资产(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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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7.11(收益法) |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1262.84万元人民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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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事项
说明 |
涉及国有划拨土地处置方案 | 无 | |||
| 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 | 无 | ||||
| 涉及金融债务或其他重要 债务处置方案 |
无 | ||||
| 管理层参与收购情况 | 无 | ||||
| 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是否 放弃优先受让权 |
Ng Chen Fah未放弃优先受让权,其余股东放弃优先受让权。 | ||||
| 对外资收购有无限制或禁止规定 | 无 | ||||
| 涉及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 | 无 | ||||
| 评估基准日到挂牌起始日 期间权益增加额 |
详见“其他重要事项” | ||||
| 其他重要事项 | 一、2013年7月18日,VVi Bright Inc.与黄文俊、黄文琴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详见备查文件《晶美晟光电材料(南京)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VVi Bright Inc.将持有的10%股权转让给黄文俊先生和黄文琴女士。 按照有关规定,暂不允许境内中国自然人以新设或收购方式与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成立外商投资企业,因此上述股权的转让无法完成工商变更。根据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在工商变更完成之前,黄文俊和黄文琴的股东权益由VVi Bright Inc.代为行使。 二、从评估基准日起至完成工商部门股权变更期间,因标的企业持续经营所产生的净资产的增加额或减少额,由转让方按照此次转让的股权比例享有或承担;如果净资产增加的,由受让方等额补偿转让方;如果净资产减少的,由转让方等额补偿受让方。双方应在完成工商部门股权变更日之后的30个工作日内履行完毕本次补偿。逾期未履行的,自迟延支付之日起每日按照补偿额的千分之一的标准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 三、本次股权转让须符合合资企业股权转让相关规定,本次股权转让涉及的变更登记手续完成后,转让方凭工商部门出具的转让标的权属变更登记证明资料向江苏省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申请划转产权交易价款。 四、转让方承诺合法持有本次转让的标的企业股权,并对该股权享有完整的处置权,本次公开交易不存在任何障碍,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和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公告仅为本次股权转让的简要说明。投资人在做出申请受让本股权的决定之前,应首先仔细阅读本公告内容及《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揭示的重要事项,并查询转让方提供的资料。意向受让方须在承诺对本次股权转让有关资料和信息的充分了解,认同并接受标的企业现状的前提下确认收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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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参考
价格 |
人民币1719.03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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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应
具备的 具体条件 |
一、意向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意向受让方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企业法人或境外自然人; 二、意向受让方须承诺的事项: (一)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受让资金来源合法; (二)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三)意向受让方须承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参与本次收购不存在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四)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在受让本次股权后,不得要求标的企业更改企业注册地址和经营范围; (五)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在受让本次股权后,尊重和维护原管理团队的经营理念和经营策略; (六)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在受让本次股权后三年内,未经过标的企业董事会同意,不得将该股权转让给股东以外的第三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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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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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江苏省南京浦口经济开发总公司转让晶美晟光电材料(南京)有限公司股权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意见的批复》(浦国资发[2016]7号); 二、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 三、审计报告(天正会审字[2015]P-026号); 四、评估报告(天兴评报字(2016)第0163号); 五、资产评估说明(天兴评报字(2016)第0163号); 六、《晶美晟光电材料(南京)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 七、关于晶美晟光电材料(南京)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情况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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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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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意向受让方须报送材料: (一)意向受让方为企业法人的应提供: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企业的基本情况; 3.公司章程; 4.公司制企业应提供股东会(或有权的董事会)同意受让股权的决定; 5.其他材料。 (二)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提供: 1.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2.自然人基本情况; 3.其他材料。 二、申请程序及相关事项: (一)意向受让方应按本公告要求提交相关报名材料,于2016年6月30日17:00前向交易所提出受让申请(交易所地址:南京市山西路128号和泰国际大厦29楼),并填写《企业国有产权受让登记表》(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须本人至交易所现场办理),交易所接受报名时间:上午9:00-11:00,下午15:00-17:00,节假日除外。 (二)公告期满,交易所将会同转让方根据报名结果,共同确定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三)交易方式 如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用协议方式转让;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交易所将组织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标的企业股东拟参与收购、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必须进场交易并遵守国有产权交易的程序性要求,包括依照交易所的规则与程序,按规定时间提交收购承诺函、交纳交易保证金等。标的企业股东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 (四)保证金以及价款支付方式 1、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在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向交易所提交172万元人民币保证金,以确定其参与收购; 2、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国有产权转让合同》,在《国有产权转让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国有产权转让合同》的约定支付交易价款; 具体资金结算方法、程序等应遵照交易所制订的《产权交易资金结算规则》执行。 (五)公告期内如无意向受让方报名申购,则本公告自动延期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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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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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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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女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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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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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5-8316335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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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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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5-8316338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