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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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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崇安新城龙和置业有限公司70%股权及387476638.88元债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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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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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YCQ14008-WXCQG1400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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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行为
批准情况 |
无锡市崇安区国资局于2014年1月13日批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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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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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起始日期:2014年01月21日 挂牌终止日期:2014年02月20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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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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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广益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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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
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无锡市崇安新城龙和置业有限公司 | |||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
| 注册号码 | 320200000175396 | ||||
| 注册资本(万元) | 5000 | ||||
| 法定代表人 | 许国荣 | ||||
| 住所 | 无锡市广泽路100号 | ||||
| 经营范围 | 许可经营项目:房地产开发及经营。一般经营项目:利用自有资产对外投资;建筑工程施工;房屋拆迁;建筑用材料、装饰装修材料、金属材料的销售。 | ||||
| 职工人数(人) | 13 | ||||
| 所属行业 | 房地产业 | ||||
| 其他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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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
无锡市广益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持有70%股权; 无锡市龙祥投资有限公司持有20%股权; 无锡市崇安新城龙安置业有限公司持有5%股权; 无锡五洲投资有限公司持有5%股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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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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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额(万元) | 73405.98 | |||
| 净资产(万元) | 4188.23 | ||||
| 上年主营业务收入(万元) | 0 | ||||
| 上年利润总额(万元) | -395.63 | ||||
| 上年净利润(万元) | -395.6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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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
情况 |
评估机构 | 无锡宝光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
| 评估报告书编号 | 锡宝光评报字(2013)第056号 | ||||
| 评估核准(备案)单位 | 无锡市崇安区国资局 | ||||
| 评估基准日 | 2013年06月30日 | ||||
| 标的企业评估值 |
资产总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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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234.55 |
净资产(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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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16.80 |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42259.42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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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事项
说明 |
涉及国有划拨土地处置方案 | 无 | |||
| 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 | 无 | ||||
| 涉及金融债务或其他重要 债务处置方案 |
无 | ||||
| 管理层参与收购情况 | 不参与 | ||||
| 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是否 放弃优先受让权 |
否 | ||||
| 对外资收购有无限制或禁止规定 | 无 | ||||
| 涉及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 | 无 | ||||
| 评估基准日到挂牌起始日 期间权益增加额 |
- | ||||
| 其他重要事项 | 1、本项目挂牌价格由标的企业70%股权及387476638.88元债权两部分组成(其中,股权转让底价为3511.76万元,债权系转让方向标的企业的借款本金299478820元及截至评估基准日的借款利息87997818.88元)。 2、据评估报告披露,标的公司将开发成本中面积43894.3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权证号:锡崇国用(2010)第039号)抵押给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抵押期限自2012年8月28日至2015年8月13日止,抵押金额为20000万元人民币,获得抵押贷款金额为15000万元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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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参考
价格 |
42259.423888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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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应
具备的 具体条件 |
1、产权转让总价款可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股权转让价款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债权转让价款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2000万元,六个月内再行支付1.8亿元,剩余部分在一年内付清。受让方对于剩余价款应当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担保,并按6.2%的年利率向转让方支付首期付款之日起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 2、标的公司自评估基准日至股权转让工商变更之日期间产生的经营性盈亏由受让方按比例享有或承担。 3、意向受让方须在挂牌期间内按要求递交举牌资料,并于挂牌期满日16时前向无锡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递交意向受让保证金3511.76万元(以到账时间为准),若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则该保证金转为股权转让价款的一部分,由无锡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直接支付给转让方。 4、意向受让方须为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资产实力雄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母公司2012年底经审计的资产总额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资产负债率不超过60%。 5、鉴于标的公司开发的对象是集时尚百货、休闲娱乐、办公为一体的城市综合体,意向受让方须具有10年以上商业、百货零售等相关领域的管理经营经验(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6、根据建设项目规划的相关要求,标的公司须保留2号楼做百货商场,面积达6万平方米,五年内物业自持,不得对外销售。意向受让方须对上述事项作出书面承诺。 7、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和商业信用。 8、受让方须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9、如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所交纳保证金:①在转让方设定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挂牌期满后,只产生1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该意向受让方未能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三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③挂牌期满后,产生2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④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 10、标的公司其他股东拟参与受让的,不受上述第4、5条资格条件的限制,但应在挂牌公告期内,按照交易规则向无锡产权交易所提出产权受让申请;若形成竞价,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其他股东,应在竞价现场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否则视为放弃受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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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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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行为批准文件文号:崇国资发【2014】1号。 2、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3、无锡宝光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锡宝光评报字(2013)第056号《评估报告》。 4、无锡宝光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锡宝会审(2013)第H233号 《审计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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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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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挂牌期间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则不变更挂牌条件,延长5个工作日。 2、若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受让方时,采取电子竞价方式决定最终受让方。 3、本公告仅为本次股权转让的简要说明。意向受让方在做出申请受让本股权的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本公告内容,在提供身份证明、必要的资信证明并履行相应的保密义务的前提下,可以查询《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等转让方提供的相关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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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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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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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先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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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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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0-8283366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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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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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0-8283236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