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国资委关于印发《江苏省省属企业主责主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属企业:
《江苏省省属企业主责主业管理办法》已经省国资委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省国资委
2025年4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江苏省省属企业主责主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加强和规范省属企业主责主业管理,推动企业聚焦主责主业,增强核心功能,提升核心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国资委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属企业,指省政府授权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和明确由省国资委列名监管的企业。本办法所称所属企业,指省属企业各级独资、全资、控股及实际控制企业。
第三条 省属企业应当明确主责,并依据主责将业务划分为主业、拟培育主业和非主业三类。
(一)主责。指企业的战略定位、重要使命和重大责任。
(二)主业。指企业按照主责开展的核心业务,体现企业核心功能,持续发展能力较强,能够支撑企业未来长远发展。
(三)拟培育主业。指与主业所处行业有相关性,适应转型升级、探索新增长点、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需要,有一定发展基础,纳入企业发展规划作为主业培育,但有关经营指标未达到主业标准的业务;或者省委、省政府及省国资委明确要求企业重点发展的业务。
(四)非主业。指除主业和拟培育主业以外的其他业务。
第四条 经确认公布的主责主业是省属企业编制发展战略规划、经营投资计划的重要依据,是省国资委对省属企业发展战略规划、考核评价、改革重组、重大投资等事项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和国资监管职责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省属企业主责主业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聚焦核心功能。企业主责主业应当全面贯彻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立足自身功能定位,全面践行使命担当,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
(二)坚持高质量发展。企业主责主业应当聚焦核心业务和资源优势,着力发展实体经济,推动国有资本向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向关系国计民生的公共服务、应急能力、公益性领域等集中,向战略性新兴产业集中,更好发挥科技创新、产业控制、安全支撑作用。
(三)坚持实施动态管理。企业主责主业应当贯彻落实国资系统规划部署,尊重企业历史沿革和发展实际,在保持相对稳定的基础上实施动态调整。
第六条 省国资委履行省属企业主责主业监管责任,包括:
(一)依法建立健全主责主业监督管理体系,明确省属企业主责主业管理规范,完善全过程管理机制;
(二)组织开展省属企业主责主业核定和调整,对企业主责主业管理和产业发展情况进行监测评价;
(三)指导省属企业建立健全主责主业管理制度体系,围绕主责主业优化内部资源要素配置,积极开展资产重组、资源整合和业务协同发展,培育行业领军企业;
(四)加强省属企业主责主业日常监管,对发现的违规行为,按程序严肃追责;
(五)与省属企业主责管理和主业发展相关的其他监管职责。
第七条 省属企业履行主责主业管理的主体责任,包括:
(一)在充分研究论证的基础上,提出企业主责主业核定和调整申请;
(二)建立健全企业主责主业管理体系,负责所属企业主责主业核定、调整和日常监管;
(三)聚焦主责主业开展经营管理活动,定期监测评估主责主业管理和发展情况,及时优化调整产业发展安排,并向省国资委报告;
(四)对存量业务实施专业化整合,按规定清理退出不符合战略导向且不具备持续盈利能力的业务,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提升发展质量和核心竞争力;
(五)省国资委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 核定标准
第八条 省属企业主责根据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及批复的组建方案,省国资委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对企业提出的要求以及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等确定。
第九条 省属企业主业、拟培育主业根据主责确定,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国有经济布局优化要求。进一步聚焦战略安全、产业引领、国计民生、公共服务等功能,推动国有资本“三个集中”,推动产业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转型。
(二)符合企业发展战略。与已确定的发展思路、目标、重点和措施相匹配,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
(三)符合企业发展基础。企业主业应当具备较好的人才、渠道、创新、管理、风控等资源优势和基础条件,或者是在同行业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能够支撑企业可持续高质量发展。
第十条 省属企业主业按照主业目录、企业名录相结合的方式实施配套管理。
第十一条 省属企业主业目录分“两级管理”。一级主业(主业名称)应当充分考虑企业实际经营发展情况以及产业组织形态、产业规模经济性等因素,参考最新版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以及相关经济领域专门分类中的行业标准名称(原则上以行业大类确定),或者采用约定俗成的产业名称(原则上不得涵盖多个大类)。
二级主业(主业代码)对一级主业范围进行解释界定,分别对应到最新版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以及相关经济领域专门分类中的行业大类、中类、小类代码,并将所属各层级企业与之相对应,形成主业目录和企业名录,进行精准管理。
第十二条 省属企业主业数量为1-3个。除主责直接明确的主业外,申请核定为主业的业务,营业收入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原则上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并符合以下标准:
(一)申请核定1个主业的,该业务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或者利润总额占企业全部业务总量的比重,至少有一项近三年平均不低于70%;
(二)申请核定2个及以上主业的,合并计算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或者利润总额占企业全部业务总量的比重,至少有一项近三年平均不低于70%;单个主业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或者利润总额等指标占企业总量的比重,至少有一项近三年平均不低于20%。
为主业发展赋能、为企业运行提供保障的相关业务,包括投资管理、对内金融服务(财务公司)、对内信息技术服务以及其他保障服务等,经审核后纳入企业主业管理范畴。
承担专项任务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投资视同主业管理。
专门从事国有资本投资、运营的公司无特定主业,但应当在企业发展规划中明确符合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要求的发展方向和重点。
第十三条 省属企业可以选取具有相应资源优势和产业链培育基础的业务,作为拟培育主业,并在发展规划中明确培育期(3-5年)和任务目标。拟培育主业在投资上视同主业管理,原则上不超过2个,至少1个应当为战略性新兴产业,且原则上不得重复布局其他省属企业的主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可探索联合培育。不得盲目选择无技术能力、人才储备和管理经验的业务作为拟培育主业。
省属企业主业和拟培育主业总数不超过4个。
第十四条 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的,但未纳入省属企业主业、拟培育主业目录的业务,列入专项任务清单,在投资上视同主业管理。
第三章 核定程序
第十五条 已设立的省属企业主责,由省属企业按照省国资委要求,提出主责建议报送省国资委,省国资委组织研究后,按程序确定企业主责。
新组建或者重组的省属企业主责,应当在其组建或者重组方案中予以明确。
第十六条 省属企业主业及拟培育主业按以下程序核定和调整:
(一)预申报。省属企业根据主责要求,结合发展规划和发展实际进行研究论证,提出主业、拟培育主业,履行决策程序后(企业党委会前置研究)报送省国资委初审。
(二)初审。省国资委组织开展研究论证,与省属企业充分沟通,提出初审意见并反馈省属企业。
(三)正式申报。省属企业根据省国资委意见修改完善,履行决策程序后(企业董事会决策;涉及多个股东的,还应当履行股东会决策程序)报送省国资委。
(四)审核批准。省国资委按程序审核批准企业主业、拟培育主业。
第十七条 省属企业申报材料应当包括:
(一)关于申请核定主责、主业及拟培育主业的请示。提出主责、主业、拟培育主业具体表述建议(包括名称和内涵注释)并说明理由,业务发展现状及前景、行业对标及竞争优劣势分析、产业发展目标及任务举措,拟培育主业应当明确培育期,新组建(重组)的企业或者因主责调整新增加主业的企业应当明确达到主业经营指标要求的过渡期;
(二)省委、省政府批复的公司组建方案和相关决策部署、行业监管部门关于本企业战略定位、重要使命、重大责任以及改革发展等文件资料;
(三)经营业务基础数据表(包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及占比等);
(四)本企业内部决策文件;
(五)主业目录、企业名录等其他相关材料。
省属企业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八条 对于申请列入专项任务清单的业务,省属企业应当将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相关依据报送省国资委,省国资委研究后对其纳入清单管理。
第四章 动态管理
第十九条 省属企业主责经核定后保持稳定。省委、省政府作出重大决策部署,或者企业经营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省国资委根据省委、省政府部署按程序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 省属企业主业核定后,一级主业(主业名称)调整周期原则上不少于一个规划期,即在5年规划期内保持相对稳定。
二级主业(主业代码)因一级主业发展实际(向产业链高端延伸等)需要调整的,省属企业经集团董事会审议后,在报送年度投资计划时专项报告,省国资委履行决策程序后予以更新。对未达到发展目标、不具备发展优势的二级主业,经评估后调出主业目录。
第二十一条 省属企业拟培育主业应当在企业五年发展规划中明确培育期,原则上为3-5年。拟培育主业在培育期内实现预期发展目标、达到主业核定标准的,可申请调整为主业;培育期满未达到预期发展目标、培育能力不足或者不再具备培育条件的,企业应当重新进行论证研究,提出继续培育或者调整退出的建议,报省国资委。
第二十二条 根据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和国有资本布局结构优化需要,省国资委按程序对省属企业主业、拟培育主业进行调整。
省属企业因主责调整或者发生重大产业变革、重组整合、资产(股权)划转等情况,确需调整主业、拟培育主业的,按核定程序申请调整。
企业结合自身产业发展情况,认为确有必要调整的,按核定程序申请调整,非主业达到标准可调整为拟培育主业,拟培育主业达到标准可调整为主业,拟退出的主业和不再培育的产业可按要求调整为非主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省国资委建立健全主责主业监督管理体系,以省属企业承担的职责使命确定主责主业,围绕主责主业审核企业规划,根据企业规划明确投资管控方向,以投资管控促进布局优化调整,以布局优化调整要求为依据动态调整企业主业。
省国资委以信息化手段加强省属企业主责主业监管,将主责主业管理纳入国资国企在线监管系统,建立主责主业动态监测、跟踪管理和统计分析机制,定期对省属企业主责主业管理和发展情况进行监测评价。
发挥战略规划、法律合规、产权管理、考核分配、财务评价、综合监督等相关职能作用,加强日常监管,及时发现企业偏离主责主业发展等问题并督促企业整改。
第二十四条 省属企业要加强主责主业管理,依据集团主业和产业布局优化调整方向,对所属企业实施全面有效的主业管理,核定标准所涉及的经营指标、主业数量等要求原则上要更加严格。所属企业的主业范围应当在省属企业集团主业范围内,每户所属企业原则上聚焦集团的1个主业方向,避免同质化无序竞争。
省属企业要加强战略管理,定期对主业及拟培育主业的管理和发展情况进行评估,涉及的资产、经营、投入、产出等情况,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中充分披露,随年度投资计划一并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五条 省属企业要依据主责主业加强投资管理,在制定年度投资计划时,按规定向主业、拟培育主业配置资源,严控非主业投资,避免盲目扩张。
省属企业应当严格落实国有企业参股管理和基金业务管理有关规定,不得违反规定以参股或者基金形式投资主业、拟培育主业之外的业务。
第二十六条 省属企业要对现有存量资产进行全面梳理,组织实施专业化整合,打造专业化子企业,推动技术、人才、资本等要素向主业集中,不断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第二十七条 省属企业要加快存量业务调整,有序退出非主业、非优势业务。符合专业化整合要求、与其他企业业务能够产生协同效应的,原则上应当统筹整合到其他优势企业。
第二十八条 省国资委建立健全省属企业主责主业管理工作责任追究机制。省属企业违反本办法及国资监管有关规定,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依规依纪严肃追究相关企业和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涉及上市公司、金融类企业的主责主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自2025年5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5月23日。《省国资委关于印发省属企业主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国资〔2021〕12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