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国资委关于印发省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属企业:
《省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委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企业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省国资委
2024年8月8日
省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督促省属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争创行业安全管理的标杆、属地安全管理的标杆、创建本质安全的标杆,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保障省属企业员工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结合国资监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属企业,是指省政府授权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和明确由省国资委列名监管的企业。
第三条 省属企业应当依法接受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管理。省国资委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对省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督促省属企业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各项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各项规定,统筹规划安全生产工作。
(二)负责督促省属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纳入企业高质量发展考核(经营业绩考核)。
(三)负责督促省属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培训、加大隐患治理力度、落实应急救援预案。
(四)参与省属企业重特大事故调查,并落实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省国资委对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实行分类监督管理。依据省属企业所从事的业务和安全生产的风险程度分为三类(见附件):
第一类:从事煤炭及非煤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交通运输、机械、电力、建材、仓储等业务的企业。
第二类:从事水利、农业、纺织、旅游、住宿餐饮、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等业务的企业。
第三类:除上述第一、二类企业以外的企业。
企业分类实行动态管理,可以根据业务内容变化及企业申请进行调整。
第五条 省属企业兼并重组后要对安全风险的变化进行重新评估,依据安全风险情况及时向省国资委申请调整安全生产监管分类;省属企业经营范围或业务领域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安全生产风险增加或下降的,要向省国资委申请安全生产监管分类调整。
第六条 省属企业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对所属企业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并根据所属企业从事的业务和安全风险的变化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章 安全生产工作责任
第七条 省属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必须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逐级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八条 省属企业应当建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核心的安全生产领导负责制,省属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同为本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一)省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全面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以下职责:
1.建立健全并落实本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2.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4.保证本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5.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主要负责人除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外,还应当根据《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履行下列职责:
1.每季度至少组织并参与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研究分析和解决安全生产存在问题;
2.每年至少组织并参与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3.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面的安全风险辨识,制定完善管控措施;
4.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迅速组织抢救,并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做好善后处理工作,配合调查处理;
5.每年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向从业人员报告或者通报安全生产工作以及个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情况,接受从业人员监督。
(二)省属企业分管生产的负责人统筹组织生产过程中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措施的落实,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对企业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三)省属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统筹协调和综合监督管理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
(四)省属企业其他负责人应当按照分工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九条 第一类省属企业集团总部应配备安全总监,所属安全风险高的企业应全面推行安全生产总监制度。第二、三类省属企业所属安全风险较高的企业应参照配备安全总监。安全总监应当履行以下职责,并对职责或授权范围内的事项承担相应责任:
(一)协助主要负责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配合分管负责人开展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总体策划,参与企业涉及安全生产的重大决策并提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意见。
(三)负责建立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并确保正常运转,领导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工作。
(四)负责监督集团总部各部门、所属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五)组织开展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监督企业内部重大事故隐患整改。
(六)协助做好事故报告、应急处置等有关工作,组织开展事故内部调查处理。
(七)其他应当依法履行的职责。
第十条 省属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包括:
(一)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机构——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工作机制,研究企业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应当由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担任。
(二)与企业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一类企业应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第二类企业应在有关职能部门中设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内部专业机构;鼓励安全生产任务较重的企业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第三类企业应明确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鼓励安全生产任务较重的企业在有关职能部门中设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内部专业机构。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部门或者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统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是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对其他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监督。企业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十一条 省属企业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明确各职能部门的具体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各职能部门应当将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分解到相应岗位,实行“一岗双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要发挥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作用,加强考核巡查,督促各职能部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二条 省属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配备数量,应当符合国家及行业有关规定;国家及行业没有明确规定的,省属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的生产经营内容和性质、管理范围、管理跨度等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应当以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消防工程师或企业相关业务类注册工程师为主体。
省属企业应当加强安全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质以及本领域内相关安全资质。
第十三条 省属企业工会依法对本企业安全生产与劳动保护进行民主监督,依法维护员工合法权益,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提出意见。省属企业制定或者修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出有关安全生产的决定,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十四条 省属企业应当对其独资及控股子企业(包括境外子企业)的安全生产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责任:
(一)监督管理独资及控股子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具备情况;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情况;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建立情况;安全生产投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建立以及运行情况;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情况;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一类省属企业可以向其列为安全生产重点的独资及控股子企业委派安全总监,加强对子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
(二)将独资及控股子企业纳入省属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严格安全生产的检查、考核、奖惩和责任追究。
对参股并负有管理职责的企业,省属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参股企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省属企业委托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企业负责。
省属企业各级企业应当按照以上规定逐级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逐级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安全生产工作基本要求
第十五条 省属企业应当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加强安全生产源头治理,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坚持关口前移,制定中长期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企业总体发展战略规划,实现企业安全生产与改革发展同研究、同部署、同落实。
第十六条 省属企业应当深入推进安全生产体系化建设,积极引入和应用先进安全生产管理理念及方法,与企业具体实际和优秀文化相结合,实现安全生产管理的系统化、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现代化。
第十七条 省属企业应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按年度签订覆盖各层级各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安全生产职责和年度安全生产重点工作目标任务。应建立安全生产考核和奖惩机制,安全生产风险较高的企业应当建立过程考核和结果考核相结合的安全生产考核制度。
第十八条 省属企业应健全完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体系。省属企业应当定期开展危害辨识和风险评估。要建立系统、全面的辨识机制,运用科学、有效的风险评估方法,提升安全风险预判预防能力。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和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按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动态管理。加强重大危险源管理,全面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确保重大危险源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省属企业应当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采取技术、管理等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不得在隐患未排除、安全措施不到位的情况下组织生产。要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信息公开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依法报告。对排查出的隐患要落实治理经费和责任人,按时完成整改。
省属企业应引导员工积极参与安全管理工作,鼓励员工主动发现事故隐患,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关人员,给予奖励,奖励支出从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
第十九条 省属企业应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强化岗位培训、过程监督、总结反馈、持续改进等过程管理,保证体系有效运行。
省属企业应科学合理安排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不得违反程序擅自压缩工期、改变技术方案和工艺流程。严格遵守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有关规定。
省属企业各级子企业、“九小场所”、工地集宿区、人员密集场所应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员,加强培训并佩戴明显标识。
第二十条 省属企业应健全完善全员安全教育培训体系。分层级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严格执行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新进员工等培训制度,依规持证上岗,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特种作业。
省属企业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禁止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无安全保障的特种设备。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一条 省属企业应健全完善应急处置防范体系。加强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培训、演练、修订和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落实应急物资与装备,提高企业有效应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能力。
第二十二条 省属企业应健全完善基础保障支撑体系。应保证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得在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组织生产。有关省属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编制年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纳入企业财务预算,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从成本(费用)中列支并专项核算。
省属企业集团总部可以对其独资及控股子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统筹使用。国家和行业没有明确规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比例的省属企业,应根据企业实际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从成本(费用)中列支,保证达到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的资金投入。
企业安全生产研发投入、采用安全生产新技术、新工艺增加的费用,以及提升安全生产等级标准所增加的费用,在企业年度高质量发展考核(经营业绩考核)计算经济效益指标时可视同利润加回。
第二十三条 省属企业应结合行业特点和企业实际,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管理制度,消除或者减少员工的职业健康安全风险,保障员工职业健康。
第二十四条 省属企业应关注员工身体、心理状况,规范员工行为习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心理疏导、精神慰藉,防范员工行为异常导致事故发生。
第二十五条 省属企业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鼓励省属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企业,应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二十六条 省属企业应大力推进“科技兴安”战略,用科技创新赋能安全生产,提升本质安全水平。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快推进高风险企业老旧设施升级改造,加大“机械化换人、智能化减人”和“智改数转网联”力度,提升在线监测、远程控制、预防性检维修等技术水平,推进工业机器人、智能装备在危险工序和环节广泛应用。积极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和手段,提升安全生产管理信息化水平。
第二十七条 省属企业应坚持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并重,结合工作实际,建强安全生产专业支撑团队,建立安全生产专家库,为所属企业安全生产日常管理提供指导服务和技术支持。应以安全生产专家为主体,建立安全生产常态化督查机制,提高检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八条 省属企业应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新闻发布和媒体应对工作机制,及时、主动、准确、客观地向新闻媒体公布事故有关情况。
第二十九条 省属企业应发挥安全生产工作示范带头作用,企业制定和执行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标准等应当不低于国家和行业要求。企业年度安全生产相对指标应对标国内领先或者国际先进水平。
第三十条 省属企业并购重组企业前,要结合业务类型开展相应安全生产尽职调查,并购重组后要加强安全监管,统一纳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确保人员调整及时到位,企业文化尽快融合,管理制度无缝衔接。
第三十一条 省属企业应加强承包商安全管理,严格准入资质管理,把承包商和劳务派遣人员统一纳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禁止使用不具备国家规定资质和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的承包商和分包商。
第三十二条 省属企业应加强境外单位安全生产的统筹管理,制定境外发展规划时同步考虑安全生产,将境外单位统一纳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不定期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督促境外单位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应急管理工作。省属企业的境外单位除执行本办法外,还应严格遵守所在地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第四章 安全生产工作报告制度
第三十三条 省属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突发事件后,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的同时,应当按以下要求报告省国资委:
(一)发生亡人或影响较大的生产安全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集团接报后两小时内报至省国资委。
(二)由于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省属企业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省国资委报告。
(三)在省属企业管理的区域内发生亡人或影响较大的生产安全事故,省属企业作为业主、总承包商、分包商等相关方时应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报告。
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
第三十四条 省属企业应将政府有关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报告及批复及时向省国资委报告,并将责任追究落实情况报告省国资委。
第三十五条 省属企业应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的生产安全事故情况报送省国资委,报送内容含年度生产安全事故起数及死亡人数情况等。
第三十六条 省属企业应将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名称、组成人员、职责、工作制度及联系方式向省国资委报告,并及时报送变动情况。
第三十七条 省属企业应将安全生产方面的重要活动、重要会议、重大举措和成果、重大问题等重要信息和重要事项,及时报告省国资委。
第五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与考核
第三十八条 省国资委对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半年内发生2起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亡人事故的省属企业进行通报,并对其负责人进行约谈。省国资委参与省属企业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并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及省政府批复,落实或者监督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
第三十九条 省国资委建立安全生产常态化督查机制,督促省属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省属企业违反本办法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省国资委根据情节轻重要求其改正或者予以通报批评。
第四十条 省国资委组织省属企业开展安全生产管理评价,督促指导省属企业加强过程管控。省属企业应每年对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状况开展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并按要求报送。省国资委根据省属企业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自评情况等,对省属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纳入省属企业年度高质量发展考核(经营业绩考核)。根据省属企业考核期内发生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认定情况,对省属企业高质量发展考核(经营业绩考核)进行扣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9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9月9日。
附件
省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分类名单
第一类企业(9户)
1.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
2.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
3.东部机场集团有限公司
4.江苏省苏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5.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
6.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
7.江苏省港口集团有限公司
8.江苏省铁路集团有限公司
9.江苏省盐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类企业(7户)
10.江苏省农垦集团有限公司
11.江苏省沿海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12.江苏省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13.江苏省粮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4.南京金陵饭店集团有限公司
15.江苏钟山宾馆集团有限公司
16.南水北调东线江苏水源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类企业(4户)
17.江苏高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18.江苏方源集团有限公司
19.江苏恒实集团有限公司
20.江苏省联合征信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