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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8/2024-00031 公开日期: 2024-07-30
发布机构: 江苏省国资委 文号:苏国资规
时效:

关于加强省属企业金融业务管理和风险防范的指导意见

发布日期:2024-07-30 09:27 浏览次数:

各省属企业:

《关于加强省属企业金融业务管理和风险防范的指导意见》已经省国资委委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省国资委

2024年7月24日

关于加强省属企业金融业务管理和风险防范的指导意见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金融管理工作,围绕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和部署。2023年,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省委金融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全面加强金融监管,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近年来,省属企业围绕主业和产业链上下游开展特色金融业务,对服务全省实体经济、支撑集团产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存在过重依赖金融投资收益、对新形势下金融风险认识不足,部分企业金融业务管理基础薄弱、以融促产效果不明显,个别企业出现重大资产损失等问题。为加强省属企业金融业务管理和风险防范,推动省属企业聚焦主责主业,进一步增强核心功能、提高核心竞争力,参照《关于加强中央企业金融业务管理和风险防范的指导意见》(国资发资本规201925号),结合省属企业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中央和省委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明确省属企业发展金融业务的政策导向,坚持严控金融投资、加强风险管控、完善制度机制、提高发展质量,确保不发生重大风险。要突出主业、以融促产。省属企业必须以发展实体产业为己任,金融业务应当紧紧围绕主业需要审慎开展,重点在于能够充分发挥贴近产业需求的优势和协同作用,服务集团主业发展、促进主业量的合理增长与质的有效提升,实现以融促产。要分类管理、从严控制。按照省属企业的功能定位、资源能力和金融业务以融促产效果,对省属企业投资金融企业实施分类管理,严控省属企业金融业务。要严控风险、提高质量。省属企业开展金融业务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要求,健全制度机制、夯实基础管理、加强风险防控,不断提高金融业务发展质量,守住风险底线。

二、重点措施

(一)实施分类管理。为引导金融业务更好服务主业发展,对省属企业(包括各级子企业,下同)投资金融企业实施分类管理。金融企业具体分类如下:一是持牌金融机构即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期货公司、财务公司等拥有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金融业务许可证的金融机构。二是类金融机构,主要指由地方监管的“7+4”类机构,即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和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7类机构,以及地方各类交易场所、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投资公司、社会众筹机构等4类机构。三是互联网金融机构,即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设立的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网络金融产品销售等机构。

(二)严控新增投资。省属企业应当从严控制对持牌金融机构和类金融机构的投资,严禁投资互联网金融机构。

1.对未持股的金融企业。省属企业原则上不得新设、收购、新参股各类金融企业,结合自身发展规划和业务需要新设与主业关联度高、以融促产效果明显的财务公司等除外。

2.对已持股的控股金融企业。省属企业原则上不再增加对所控股金融企业投资,对已上市的金融企业(包括上市公司所属持牌金融子企业)投资的除外。对服务集团主业发展效果明显的所控股非上市金融企业,可增加投资额,但原则上不得增加持股比例。

3.对已持股的参股金融企业。省属企业原则上不再增加对所参股金融企业投资。作为重要股东参股的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4类持牌金融企业,可增加投资额,但原则上不得增加持股比例。

经核定主业包含金融的省属企业、国有资本运营公司以及省政府有明确意见予以支持的,可以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开展对金融企业的投资。根据省政府决定、安排开展对金融企业投资的,按有关意见办理。

(三)优化存量资源。省属企业应当结合自身功能定位、发展战略、所处行业特点,明确存量金融业务经营发展规划,持续优化金融资源布局结构。

1.控股金融企业。省属企业对已上市控股金融企业(包括上市公司所属持牌金融子企业),要按照《提高省属控股上市公司质量工作方案》(苏国资〔202394号)相关要求,提升治理水平、强化规范运作、加强价值管理,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对非上市控股金融企业,特别是类金融机构,要督促围绕主业稳健经营,提高发展质量,守住风险底线。对服务主业以融促产效果不好,管控能力不足、竞争力不强、经营效益不好、管理人才不足,存在一定风险隐患的金融企业,以及设立后未开展或基本未开展业务的金融企业,省属企业应当强化管理、严控风险,积极开展优化整合,该退出的要坚决清理退出。

2.参股金融企业股权。省属企业要参照《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改革规〔202341号)等相关规定,履行国有股东职责,维护国有股东权益。多个省属企业参股同一金融企业的,国有股东之间要加强统筹协调、形成合力,规范有效发挥股东作用。与主业关联度不大,与自身管理能力不匹配,投资回报不高、风险外溢性大的参股金融企业股权,省属企业要合理选择股权转让、股权置换等措施,加快清理退出。

(四)建立健全金融业务风险防控体系。省属企业要把防控金融风险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一是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监管要求,健全合规管理制度,防范法律风险,规范投资运营,依法接受监管。二是建立健全从集团公司到金融企业的多层次风险防控体系,加强金融业务集中管理,明确金融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或机构,提升专业化管理水平,落实风险防范责任,切实构建长效机制。三是加强金融业务运行监测,坚持以预防为主,制定风险预警和处置预案,力争早识别、早预警、早暴露、早处置,减少存量风险、控制增量风险。四是强化金融与产业间的风险隔离,定期梳理和分析金融业务及投资面临的风险,制定防控措施并及时处置化解,确保不发生重大风险。

三、组织实施

省属企业要高度重视,全面掌握集团金融业务开展情况,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分管负责同志要分工负责,集团金融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或机构要充分发挥专业化集中管理优势,不断完善制度机制,加强对金融业务的日常管理,落实管理和风险防范责任。各金融子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监管要求,规范有序开展业务,严格控制各类风险,更好服务实体经济。省属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监管规定和本意见的要求,加强集团及各级子企业金融业务管理和风险防范,确保不发生重大风险。省国资委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加强对省属企业金融业务管理和风险防范的监督指导,从严控制省属企业对金融企业投资。对违反本意见要求投资金融企业、金融业务管控不到位、存在重大风险并造成损失的,省国资委将在对省属企业高质量考核时予以体现,并按照有关规定对省属企业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和直接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

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自20249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7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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