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国资委于2024年7月24日印发了《关于加强省属企业金融业务管理和风险防范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将有关制定情况说明如下:
一、文件起草背景和依据
2023年10月召开的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讲话指出“金融是特许经营行业,要提高准入门槛,一般工商企业未经核准不得开展金融业务”“做好产融风险隔离,构建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防火墙’,防止产业资本在金融领域无序扩张”。国企改革深化提升行动要求,央企国企要聚焦主责主业,进一步增强核心功能、提升核心竞争力,更好地发挥在科技创新、产业控制、安全支撑方面的作用。国务院国资委对央企金融业务“划红线”:不得新设、收购、新参股各类金融机构,对服务主业实业效果较小、风险外溢性较大的金融机构原则上不予参股和增持。
为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及国企改革深化提升行动部署,省国资委会同部分省属企业同志赴深圳、北京市国资委调研,多次向国务院国资委资本局沟通汇报,在此基础上形成了“深圳、北京市国有企业金融业务管控情况专题调研报告”,并报送分管省领导。分管省领导在报告上批示:同意下一步工作建议,请抓紧研究制定制度文件。根据省领导批示,参考《关于加强中央企业金融业务管理和风险防范的指导意见》(国资发资本规〔2019〕25号),结合省属企业实际,我们制订了《关于加强省属企业金融业务管理和风险防范的指导意见》。
二、文件的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由总体要求、重点措施、组织实施3部分组成,主要内容为:
1.严控新增投资。提出“五不”要求:一是省属企业原则上不得新设、收购、新参股各类金融企业。二是省属企业原则上不再增加对所控股金融企业投资。对服务集团主业发展效果明显的所控股非上市金融企业,可增加投资额,但原则上不得增加持股比例。三是省属企业原则上不再增加对所参股金融企业投资。作为重要股东参股的4类持牌金融企业,可增加投资额,但原则上不得增加持股比例。
2.优化存量资源。对控股金融企业,已上市的要提高质量;非上市的控股金融企业,要提高质量守住风险底线;对服务主业以融促产效果不好,管控能力不足、竞争力不强、经营效益不好、管理人才不足,存在一定风险隐患的控股金融企业,以及设立后未开展或基本未开展业务的控股金融企业,要优化整合,该退出的坚决清理退出。对参股金融企业股权,多个省属企业参股同一金融企业的,国有股东之间要加强统筹协调、形成合力,规范有效发挥股东作用;与主业关联度不大,与自身管理能力不匹配,投资回报不高、风险外溢性大的参股金融企业股权,要加快清理退出。
三、起草工作和征求意见情况
2月,研究起草《指导意见》。6月中旬,《指导意见》向各省属企业、委领导和相关处室征求意见和建议。6月下旬,对省属企业、委领导和相关处室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了认真梳理汇总、逐项分析和深入研判,并与有关企业、委领导和业务处室进行了充分的交流、沟通和解释。
四、审议签发情况
文件提交委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分管负责人签发。
五、合法性审核情况
已经综合处(政策法规处)审核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