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今年,国务院国资委发布了《中央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43号),对指导中央企业加强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提升依法维权能力,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抓好贯彻落实,分管委领导带队进行了深入调研,通过调研发现,省属企业近年来法律纠纷案件重视程度明显增强,每年报送法律纠纷案件分析报告,对法律纠纷案件定期梳理和分析,企业法务部门统筹内外部专业力量,避免和挽回了大量损失,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如部分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较多、处置缓慢,有的企业同一类案件反复发生,没有做到以案促改;在案件处置过程中,内部法务人员代理案件责任感不强;部分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工作机制不健全、信息化水平滞后,案件报备不及时等。因此,有必要出台规定进一步加强省属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工作。
二、主要内容
参照《中央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基本一致,分为强化案件管理的组织职责、健全案件管理的工作机制、加强案件处置重点环节管控、加强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完善激励与监督问责机制五个部分。
不同部分主要有:一是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标准我们较中央企业5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金额更严,结合省属企业实际,定为1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金额;二是没有采纳“同一中央企业所属单位之间发生法律纠纷,可以通过内部协商解决”,主要因为同一省属企业所属单位之间法律纠纷案件较少。三是没有完全采纳“中央企业之间发生重大案件,鼓励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报国务院国资委指导协调”。省属企业之间案件较少,省国资委不具备调解职能,鼓励企业适用司法调解等多种方式,依法化解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