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属企业,各设区市国资委: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国资监管制度、提高制度的针对性、有效性,根据《江苏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要求,我委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已经委务会审议通过。现将修改的规范性文件条款予以公布。
附件:修改的规范性文件条款
省国资委
2023年5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修改的规范性文件条款
(共10件)
1.将《江苏省国资委关于加强省属企业应收款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苏国资〔2013〕115号)第五条“建立健全应收款项内控制度”中依据的省国资委《关于加强省属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管理的通知》(苏国资〔2009〕102号)删除。
2.将《关于建立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档案的通知》(苏国资〔2006〕112号)第三条中的“并在每年度终了3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抽查及处理情况上报省国资委”修改为“并在每年度终了2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抽查及处理情况上报省国资委”。
3.将《关于加强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内幕信息工作的意见》(苏国资〔2012〕54号)首部中的“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告〔2011〕30号)”修改为“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2〕17号)”。
第二条中的“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修改为“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中的“《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修改为“《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
4.将《江苏省国资委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的通知》(苏国资〔2017〕117号)第三十三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5.将《省国资委关于印发〈省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战略股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国资〔2018〕12号)第一条中的“根据《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令第19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9〕125号)等规定”修改为“根据《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令第36号)”。
6.将《省国资委关于推动省属企业上市发展的指导意见》(苏国资〔2018〕13号)第一方面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第一条中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修改为“《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
7.将《省国资委关于印发〈省属企业基金投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苏国资〔2020〕71号)第一条中的“《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苏国资〔2017〕121号)”修改为“《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苏国资规〔2022〕7号)”。
8.将《省国资委关于规范省属企业改制工作的通知》(苏国资〔2014〕102号)第六条中的“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仍持有部分股权的,如需继续为改制后企业提供资金或担保,应严格按照《关于加强省属企业借出资金与提供担保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国资〔2014〕9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修改为“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仍持有部分股权的,如需继续为改制后企业提供资金或担保,应严格按照《省属企业借出资金与提供担保管理若干规定》(苏国资规〔2022〕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9.将《关于印发〈省属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建设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苏国资〔2005〕86号)第三条中的“苏国资〔2004〕97号文件”删除。
10.将《关于印发〈省属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及董事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国资〔2007〕83号)第一条中的“《江苏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修改为“《江苏省省属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办法》(苏办发〔2019〕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