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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履行出资人审核把关程序
发布日期:2019-05-07 浏览次数: 字体:[ ]

事项名称:企业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履行出资人审核把关程序

设定依据:

1.【法律】《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一条、三十四条、四十条;公司法第六十六条; 

2.【行政法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3.【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国办发[2003]96号);《省属企业深化改革实施细则》(苏办发[2014]37号);江苏省国资委关于印发《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国资〔2017〕121号)、江苏省国资委关于印发《省属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国资〔2017〕122号)、《关于修订省属企业境外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的通知》(苏国资〔2017〕171号)、《关于修订省属企业境内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的通知》(苏国资〔2017〕172号)

申请条件:

除省政府批准的投资外,企业投资以下项目,应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实施前报省国资委履行审核把关程序。

1.省属企业上年度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值100亿元(含100亿元)以上、100亿元以下至50亿元(含50亿元)以上、50亿元以下的,该企业及所属子公司单项总投资分别超过2亿元、1亿元、5000万元的非主业投资项目(包括组建或参与组建各类基金的投资,但金融机构和参照金融机构管理的企业以及省国资委审核确认的主业中含金融的省属企业的基金投资除外)。

2.单项投资额或分期出资累计计划投资额大于省属企业上年度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值25%的投资项目。

3.投资额在2亿美元(含)以上的境外特别重大投资项目。

办理材料:

列入省属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省属企业应在履行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项目实施前向省国资委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其中受理表一式四份):

(一)《省属企业投资项目材料受理表》(见附件);

(二)省属企业董事会决议及会议记录复印件;

(三)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议案,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尽职调查报告等同类材料及论证意见,本企业(总)法律顾问及外聘法律顾问出具的双重法律审核意见书,被投资方的财务报表,有关投资合作方的情况介绍和证明文件,拟签订的投资协议(合同)的主要条款;

(四)投资涉及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事项的,应提交相应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及备案表(或有关审核材料);

(五)有资质的第三方咨询机构出具的风险分析及防范化解预案(有资质的第三方咨询机构出具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尽职调查报告的除外)。

办理地点:南京市中山路338号苏粮国际大厦19楼

办理机构:省国资委企业发展改革处

收费标准: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2:00-6:00; 自受理日起20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25-83516097

办理流程: (见流程图)

12.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履行出资人审核把关流程.jpg

省属企业投资项目材料受理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