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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国资委依法建立并实施董事会工作报告制度
发布日期:2018-06-13 浏览次数: 字体:[ ]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是法律赋予股东会的职权,依法建立并实施董事会工作报告制度不仅是股东会的职责所在,而且有助于企业加强董事会建设,规范董事会工作,发挥董事会作用。6月9日,扬州市国资委在前期印发《关于建立市属国有企业董事会工作报告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的基础上,召开专题会议听取市属国有企业董事会工作报告。市国资委党委班子成员,监事会主席,市属国有企业党组织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以及国资委机关中层以上干部参加会议。

会议期间,各企业董事长代表董事会报告了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情况,监事会主席发表了意见,市国资委领导结合挂钩联系企业工作情况进行了点评。会议强调,这次专题听取各企业董事会工作报告,是履行法律规定职权的要求,要认真组织、确保实效;要坚持先行先试、不断提高,确保逐步规范、形成制度。

会议要求,要充分认识落实董事会工作报告的重要性,各企业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识到落实董事会工作报告制度,不仅仅是一种形式,更是一种义务;要突出董事会工作报告重点,围绕公司发展方向、重大投融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生产经营状况、产权转让变动等主要内容进行报告,确保工作报告紧扣中心、切合实际,抓住关键、聚焦重点,有助于股东全面、准确了解企业改革发展情况,更好服务企业改革发展;要认真履行董事会职责,落实董事会工作报告制度不仅要在组织形式上落实好、报告好,董事会更要按照《公司法》规定,切实履行好职责,充分好发挥作用。

会议还组织学习了有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