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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资委出台四份文件加快推进省属企业上市步伐
发布日期:2018-03-12 浏览次数: 字体:[ ]

近日,江苏省国资委连续出台《省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战略股东管理暂行办法》(苏国资〔 2018 〕12 号)《省国资委关于推动省属企业上市发展的指导意见》(苏国资〔2018〕13号)《省国资委关于省属企业与所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资产、产权置换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国资〔 2018 〕14 号)《省国资委关于明确省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战略股东的通知》(苏国资〔 2018 〕 15 号 )四份文件,旨在进一步推动国有企业改革重组上市,实现省属企业利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进一步促进省属国有控股公司增强独立、持续经营能力;进一步加强省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管理,规范国有股东行为。

利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

《省国资委关于推动省属企业上市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江苏省国资委将按照有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有利于提高国有经济竞争力,有利于放大国有资本功能的原则,推动省属企业上市发展,促进国有经济布局优化、结构调整、战略性重组,增强国有经济的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和抗风险能力。

积极培育上市后备资源

各省属企业全面梳理所属子公司、各业务板块资产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等情况,突出重点,优选储备主营业务突出、竞争力强、发展潜力大的企业,比照上市要求,优先从省属企业中引进股东,加快进行股份制改革,培育上市资源。省国资委加强省属企业上市资源后备库动态管理和分类指导。

优选上市路径

具备集团整体上市条件或剥离部分资产后具备整体上市条件的省属企业,通过首发等方式实现整体上市,或通过与控股的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等方式实现整体上市;不具备整体上市条件的,通过剥离非主业资产或非经营性资产,以主业资产首发等方式实现上市,或将主业资产分步分批注入已有的上市公司。对具备股份制改革条件、符合上市要求的企业、资产或业务,加快改革进度,积极推进上市。对暂不符合上市条件的企业,剥离出的非主业资产或非经营性资产可由省属资产管理公司承接。

做强做优做大现有上市公司

省属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积极支持具备条件的上市公司实施跨地区、跨所有制的并购重组,提高上市公司独立、持续经营能力和综合竞争力。稳妥开展上市公司市值管理。支持已有上市平台的省属企业将集团内适合的资产注入上市公司,或重组整合其他省属企业同类资产,使上市公司成为国有资本放大功能和保值增值的重要平台。支持省属上市公司通过定向增发、配股、发行可转债等多种再融资手段,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发展壮大新兴产业。

放大存量上市公司功能

对资产质量不高、主营业务不突出、盈利能力不强的省属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要研究提出重组计划,主动盘活上市公司资源。鼓励和支持具备条件的省属企业通过股权划转、协议转让、吸收合并等方式,与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共同参与处置长期亏损或亟待转型的上市公司,推动在更大范围配置资产注入上市公司,实现国有资本价值最大化。

引进战略投资者优化股权结构

支持国有股持股比例较高的省属上市公司通过增资扩股、股权置换、股权转让等多种途径,积极引入能在技术、管理或资源上形成互补、协同或放大效应的战略投资者,深化混合所有制改革,促进上市公司进一步转换经营机制,提高竞争力。对符合条件的省属上市公司,稳妥推进员工持股、股权激励计划,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增强上市公司发展活力。

合理确定国有股持股比例

省属上市公司战略股东应结合上市公司所处行业、股权结构、公司治理等情况,确定所控股上市公司合理持股比例。省国资委加强对省属上市公司战略股东管理,明确为战略股东的省属企业,按规定保持省属上市公司控制力。

确保省属上市公司控制力

《省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战略股东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省属上市公司战略股东的确定办法,要求战略股东履行控股股东职责,研究确定所控股上市公司最低持股比例;对战略股东转让、质押所控股上市公司股票、参与所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等行为进行了规范;涉及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治理事项,要求战略股东表决前,事先请示省国资委意见。

《省国资委关于明确省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战略股东的通知》明确了省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及其战略股东。

关于战略股东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省属企业为省属上市公司战略股东:

●省属企业及其子企业合计持有省属上市公司三分之一以上的股份,该省属企业明确为该上市公司战略股东;

●省属企业或其子企业持有省属上市公司股份低于三分之一,但为第一大股东的,且能够实际控制该上市公司的,该省属企业明确为该上市公司战略股东;

●省属企业或其子企业持有省属上市公司股份比例不足10%,但对该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该省属企业指定为该上市公司战略股东,具体名单由省国资委研究确定,并进行动态调整。

必要时,省国资委指定其他省属企业作为特定省属上市公司战略股东。

关于合理确定持股比例

省属上市公司最低持股比例由战略股东结合相关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市值大小、行业地位等情况,经省属企业董事会审议决策并报经省国资委同意后确定。省属上市公司战略股东超过1名的,该上市公司最低持股比例由省国资委召集各战略股东研究确定。战略股东合计持有相关省属上市公司的股份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最低持股比例。

关于国有股份变化

各战略股东在相关省属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涉及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治理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修改公司章程所涉事项、非国有股东提名增加董事等)表决前,应事先书面征求省国资委意见。

省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战略股东

规范省属上市公司资产、产权置换有关行为

《省国资委关于省属企业与所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资产、产权置换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了省属企业与所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资产、产权置换等有关事项。

省属企业或其子企业向所控股(包括实际控制,下同)上市公司注入资产、产权,原则上应以该上市公司股权作为对价,增加省属企业或其子企业对该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省属企业或其子企业因实施内部资源整合,确需与所控股上市公司拥有的资产、产权进行置换的,应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平、公正原则,符合省属企业战略规划和主业方向,有利于提升企业综合竞争力。

省属企业或其子企业与所控股上市公司拥有的资产、产权进行置换,应按有关规定,规范履行决策程序。实施过程中,省属企业要组织做好相关可行性研究,对上市公司拟置出资产、产权进行尽职调查;按规定对置换资产、产权进行审计评估,组织专家对相关资产评估报告进行评审;外聘法律顾问对资产、产权置换行为出具法律审核意见书。

省属企业或其子企业与所控股上市公司拥有的资产、产权进行置换,按规定由省属企业董事会审议决策的,决策后应及时向省国资委报告。省国资委认为必要时,可再次组织评估专家对相关资产评估项目评审情况进行复审,并向相关省属企业反馈复审意见。省属企业应依据专家复审意见对修改完善后的资产评估报告进行审核、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