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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水处理设备一批转让公告
发布日期:2017-08-25 浏览次数: 字体:[ ]

项目名称

尾水处理设备一批

项目编号

WXCQZ17028

转让行为
批准情况

无锡市国资委于2017年07月26日批准

挂牌日期

挂牌起始日期:

2017/8/21

挂牌终止日期:

2017/9/1

转让方
名 称
 

无锡市锡澄自来水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市自来水有限公司;

标的物
概 况
 

1、本次转让标的为无锡市锡澄自来水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及无锡市自来水有限公司所拥有的位于无锡梅园水厂的尾水处理设备一批,该批设备自梅园水厂2009年停产后一直处于闲置状态,停产后设备未进行专业维护保养,本次转让以设备现状为准。
2、标的设备明细详见附件1《资产清单》。

资产评估
情 况

评估机构

无锡东圣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

 

评估报告书编号

锡东评报字(2017)第027号、锡东评报字(2017)第028号

 

评估基准日

2017/6/30

 

评估核准(备案)单位

无锡市国资委

 

转让标的评估值(万元)

228.478

特别事项
说 明
 

1、本次转让资产整体打包转让,不接受单项或部分资产的受让申请。
2、此次转让价格为含税价格,转让方可开具税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转让参考
价 格

228.478 万元

受让方应
具备的
具体条件
 

1、产权转让总价款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
2、转让中涉及的相关税、费,由交易双方按规定各自承担。
3、意向受让方须在挂牌期间内按要求递交举牌资料,并于公告期满日16时前向无锡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递交意向受让保证金68万元整(以到账时间为准),若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则该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由无锡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直接支付给转让方。
4、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和商业信用。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标的设备的拆除搬运由受让方负责,受让方须接受转让方制定的《设备拆运规则》(见附件2)并严格按照该规则操作执行,相关拆运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6、受让方须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如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所交纳保证金:①在转让方设定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挂牌期满后,只产生1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该意向受让方未能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三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③挂牌期满后,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

备查文件

1、资产转让批准文件:锡国资权【2017】33号;
2、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2017)25号;
3、无锡东圣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锡东评报字(2017)第027号资产评估报告。
4、无锡东圣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锡东评报字(2017)第028号资产评估报告。

其他说明

1、如在挂牌期间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则变更挂牌条件,待重新办理挂牌手续后再次挂牌。
2、挂牌期满,若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受让方时,采取电子竞价方式决定最终受让方。
3、本公告仅为本次资产转让的简要说明。意向受让方在做出申请受让本资产的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本公告内容,在提供身份证明的前提下,可以查询《评估报告》等转让方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由产交所联系安排看样。

联系方式

联系人

沈小姐

 

联系电话

0510-82833660

 

传真

0510-85198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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