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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资委网站信息维护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2017-10-31 09:21 浏览次数:

苏国资〔201410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委政府网站信息资料的管理,规范信息发布行为,确保网站安全、可靠、稳定地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网站管理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75号)、《江苏省党政机关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规定》(苏办发〔200810号)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上网信息是指通过我委政府网站向社会发布的信息。各监事会、各处室提供的信息要准确、可靠,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保密和安全管理的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委其他专业政府网站,是指导各监事会、各处室信息资源上网的基本规范。 

  第二章  管理部门和职责 

  第四条 我委政府网站建设和维护由办公室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委信息化领导小组对网站建设的指示精神,负责我委政府网站建设的统一组织、规划和协调。 

  2.负责我委政府网站一、二级页面的设计和维护,对网站各栏目设计和上网信息进行监督管理。 

  3.负责政府网站绩效评估和奖惩。 

  4.负责组织中国江苏网内容保障工作。 

  5.负责政府网站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 

  1)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保障网站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 

  2)负责对本网络用户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对所提供的信息内容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核; 

  3)建立计算机网络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和信息管理制度; 

  4)发现有违法乱纪行为的,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并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报告; 

  5)对网上内容实时监控,上传内容随时备份,发现文字或版面错误及时更改,同时加强技术安全措施,严防黑客攻击。 

  第五条 各监事会、各处室负责本级信息资源上网工作。各监事会、各处室应按照公开、透明、安全的原则,及时采编有关信息,并按程序审核后对社会发布。 

  第六条 办公室负责网络平台的正常运行和维护,协助各监事会、各处室信息上网的技术实施。

   

  第三章  信息源组织分工 

   

  第七条 我委政府网站主页栏目的信息组织和维护工作,按照办公室根据三定规定制定的分工表,由各监事会、各处室具体负责。信息公开栏目按照《江苏省国资委信息公开制度》执行。 

  第八条 各栏目责任单位必须将工作落实到具体人员,指派专门信息人员。 

  第四章  信息安全规范 

  第九条 各监事会、各处室对外发布的信息要和党中央保持一致,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和省国资委部署的中心工作,服务企业,服务基层,服务职工群众。 

  第十条 网站信息上传,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委保密委员会制定的安全保密管理规定。监事会办事处、处室负责人对本级所发布的信息负责保密审查: 

  1.不得在网站上上传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2.涉密文件、资料、数据严禁上网流传、处理、储存; 

  3.与涉密文件、资料、数据相关的信息严禁联网运行。 

  第十一条   不得在网站上上传、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1.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信息; 

  2.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信息; 

  3.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信息;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信息; 

  5.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信息; 

  6.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赌博、暴力,教唆犯罪的信息; 

  7.邪教的有关信息; 

  8.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信息; 

  9.损害国家机关信誉信息; 

  10.违反伦理道德的不健康信息; 

  11.其他违法信息和不良信息。 

  第十二条  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网络安全的活动: 

  1.对计算机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 

  2.对计算机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 

  3.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 

  4.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第十三条 对于不符合安全管理规定的信息、图片,一经发现,网站维护人员应立刻从网上隔离,并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信息质量规范 

  第十四条 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各栏目责任单位应对本栏目内容负责,每条信息应注明信息来源,在信息上网前按程序进行审核,对于来源不明、内容不准的信息不能上网。 

  第十五条 确保信息的时效性。各栏目责任单位应将最新信息及时上网、及时更新。 

  第十六条 确保信息的适用性。各栏目责任单位应着重开发与业务工作密切相关的具有自身特色的信息资源上网,以确保上网信息的适用性。 

  第六章  信息管理 

  第十七条   本委概况或本委情况介绍每年至少更新一次。 

  第十八条 部门职责、机构设置、办事程序等应根据调整变化情况及时更新。 

  第十九条   公众信息、要闻等信息每周至少更新一次。 

  第二十条 每年召开一次信息协调会,由委领导组织监事会办事处、处室负责人和信息员,研究栏目设置、页面增减、主页更新、信息源开发以及信息网络建设等有关事宜。 

  第七章  上网信息审查 

  第二十一条 为了确保上网信息的安全可靠,所有上网信息必须经过审查。信息审查的第一责任人是各监事会办事处、各处室负责人,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信息是否涉密、信息质量、信息安全等。 

  第二十二条 上网信息必须是能向社会公开、让公众了解和使用的信息。不宜或暂时不宜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如单位内部信息、只向上级领导提供的专项信息等不得上网公布。 

  第二十三条 网上予以发布的涉及到各监事会、各处室工作的信息,由监事会办事处、处室负责人审核;涉及到综合性的信息由委分管领导审核,经过审核后的信息才可上网发布。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苏国资〔2004130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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