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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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公共交通股份有限公司3.34%股权(1504.4万股) | ||||
项目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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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YCQ14224-WXCQG14031 | ||||
转让行为
批准情况 |
无锡市文资办于2014年9月29日批准。 | ||||
挂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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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起始日期:2014年11月21日 挂牌终止日期:2014年12月18日 | ||||
转让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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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广电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 ||||
标的企业
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无锡市公共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
公司类型 | 股份有限公司 | ||||
注册号码 | 320000400000786 | ||||
注册资本(万元) | 45088 | ||||
法定代表人 | 张保国 | ||||
住所 | 无锡市梁青路6号 | ||||
经营范围 | 许可经营项目:公交客运、旅游客运、县际班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市际包车客运、省际包车客运;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一类汽车维修(大型货车、大中型客车、小型车辆);普通货运、危险品3类货物运输;以下限分支机构经营: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大客车(A1)、城市公交车(A3)、中型客车(B1)。一般经营项目:设计和制作车体广告、印刷品(含车票)广告及汽车站控制区内户外广告、利用自有媒体发布广告;出租汽车,停车场经营,汽车零配件销售;车用天燃气气瓶安装(上述经营范围凡涉及专项审批的经批准后方可经营) | ||||
职工人数(人) | 4689 | ||||
所属行业 |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其他 | - | ||||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
无锡市交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96.66%股权(43583.6万股); 无锡广电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3.34%股权(1504.4万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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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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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额(万元) | 91496.52 | |||
净资产(万元) | 14038.34 | ||||
上年主营业务收入(万元) | 34115.64 | ||||
上年利润总额(万元) | -1715.57 | ||||
上年净利润(万元) | -1715.57 | ||||
资产评估
情况 |
评估机构 | 无锡普欣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
评估报告书编号 | 锡普评报字(2014)第36号 | ||||
评估核准(备案)单位 | 无锡市文资办 | ||||
评估基准日 | 2014年09月30日 | ||||
标的企业评估值 |
资产总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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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936.24 |
净资产(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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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78.06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550.37万元 | ||||
特别事项
说明 |
涉及国有划拨土地处置方案 | 无 | |||
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 | 无 | ||||
涉及金融债务或其他重要 债务处置方案 |
无 | ||||
管理层参与收购情况 | 不参与 | ||||
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是否 放弃优先受让权 |
- | ||||
对外资收购有无限制或禁止规定 | 无 | ||||
涉及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 | 无 | ||||
评估基准日到挂牌起始日 期间权益增加额 |
- | ||||
其他重要事项 | 详见评估报告 | ||||
转让参考
价格 |
1504.4万元 | ||||
受让方应
具备的 具体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业法人,应至少具有5年从事公共事业或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的经验,能对标的公司持续投入。 2、受让方应具有良好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并具有良好商业信用,截止2013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亿元,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提供最近两年审计报告)。 3、股权转让总价款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提供由银行出具的时点为公告期内不低于挂牌价格的存款证明原件。 4、意向受让方须在挂牌期间内按要求递交举牌资料,并于挂牌期满日16 时前按挂牌价的30%向无锡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递交意向受让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若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则该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由无锡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直接支付给转让方。 5、标的公司自评估基准日(即2014 年9 月30 日)至股权转让工商变更之日期间产生的经营性盈亏由受让方享有或承担,评估基准日后发生的分红、派息、转增资本等任何股东权益之变动,均由受让方享有和承担。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意向受让方不得采用委托、信托和联合方式受让。 7、如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全额扣除意向受让方所交纳保证金:①在转让方设定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挂牌期满后,只产生1 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该意向受让方未能在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三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③挂牌期满后,产生2 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④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 8、受让方须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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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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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行为批准文件文号:锡文资发[2014]13号。 2、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3、无锡普欣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锡普评报字(2014)第36号《资产评估报告》。 4、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苏公W[2014]E3050号《审计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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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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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挂牌期间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则不变更挂牌条件,延长5个工作日。 2、若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受让方时,采取电子竞价方式决定最终受让方。 3、本公告仅为本次股权转让的简要说明。意向受让方在做出申请受让本股权的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本公告内容,在提供身份证明、必要的资信证明并履行相应的保密义务的前提下,可以查询《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等转让方提供的相关资料。 4、根据标的公司章程约定:某一发起人将其股份转让时,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其他发起人可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行使等价优先购买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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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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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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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先生 | |||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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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0-82833660 | ||||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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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0-8283236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