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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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建邺城镇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40%股权转让 | ||||
项目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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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YCQ14096-NCQ2014028 | ||||
转让行为
批准情况 |
"1、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政府《关于南京建邺城镇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转让的通知》(建政发[2014]97号 );2、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南京建邺城镇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40%国有股权转让方案>的批复》(建政发[2014]125号);3、南京市建邺区国有资产经营(控股 | ||||
挂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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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起始日期:2014年6月30日 挂牌终止日期:2014年7月25日 | ||||
转让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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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邺区国有资产经营(控股)有限公司 | ||||
标的企业
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南京建邺城镇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
注册号码 | 320100000000620 | ||||
注册资本(万元) | 5000 | ||||
法定代表人 | 吴凯波 | ||||
住所 | 南京市建邺区集庆门大街36号云河湾花园2幢一单元101室 | ||||
经营范围 | "许可经营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 一般经营项目:建筑材料、装饰材料、金属材料、五金交电、日用百货、办公用品销售;房地产中介;房屋出租;室内外装潢;房地产信息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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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人数(人) | 78 | ||||
所属行业 | 房地产业 | ||||
其他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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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
"排名前10位的出资人名称、出资比例如下: 1、南京市建邺区国有资产经营(控股)有限公司 40%; 2、吴凯波 23%; 3、南京建邺城镇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 7.04% 4、陈建华 4.05%; 5、周海宁 4.05%; 6、叶晓钟 4.05%; 7、黄作平 1.83%; 8、季瑞明 1.81%; 9、陈宁海 1.64%; 10、胡东辉 1.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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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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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额(万元) | 294,549.04 | |||
净资产(万元) | 30,204.79 | ||||
上年主营业务收入(万元) | 16,250.76 | ||||
上年利润总额(万元) | -31,010.43 | ||||
上年净利润(万元) | -31,010.43 | ||||
资产评估
情况 |
评估机构 | 南京长城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事务所(普通合伙) | |||
评估报告书编号 | 宁长城资评报字[2014]第075号 | ||||
评估核准(备案)单位 | 南京市建邺区国资办 | ||||
评估基准日 | 2013年8月31日 | ||||
标的企业评估值 |
资产总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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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816.22 |
净资产(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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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471.97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22,988.79万元 | ||||
特别事项
说明 |
涉及国有划拨土地处置方案 | 无 | |||
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 | 须按照标的企业本次股权转让职工大会通过职工安置方案安置职工;继续履行2005年改制时通过的《南京市建邺区城镇建设综合开发总公司改制职工安置方案》。 | ||||
涉及金融债务或其他重要 债务处置方案 |
无 | ||||
管理层参与收购情况 | 无 | ||||
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是否 放弃优先受让权 |
不放弃 | ||||
对外资收购有无限制或禁止规定 | 无 | ||||
涉及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 | 无 | ||||
评估基准日到挂牌起始日 期间权益增加额 |
标的企业自评估基准日到完成工商部门股权变更日期间损益由受让方按照股权比例承担或享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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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重要事项 | "1、关于标的企业历史拆迁安置遗留事项的处理及关于仓巷步行街和河南村177亩地块项目预期补偿款的处理详见《南京建邺城镇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40%国有股权转让方案》; 2、未尽事宜由交易双方在《产权交易合同》中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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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参考
价格 |
23000 万元 | ||||
受让方应
具备的 具体条件 |
转让参考价格 价格(万元) 23000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支付 支付期限要求 《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支付全部交易价款 保证金 "1、意向受让人须缴纳信誉保证金5000万元; 2、经产权中心审查,符合报名资格条件的意向受让人须在挂牌截止日次日上午11时前交至指定账户(以到达账户时间为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不能取得竞买资格; 3、意向受让人如被确定为受让人,则其缴纳的信誉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可以抵作交易价款;未被确定为受让人的,其缴纳的信誉保证金本金在确定受让人后五个工作日内退回(需提供单位授权办理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财务收据前往产权中心办理)。 " 受让方应具备的具体条件 "1、意向受让人须为依法设立的从事房地产业的企业法人,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截至2013年12月31日)(需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相关证明文件查验并提交复印件); 2、意向受让人须自2008年起连续具有房地产开发一级资质(需提供相关资质证书及证明文件查验); 3、意向受让人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没有不良记录;意向受让人近3年(2011、2012、2013年)连续盈利(需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 4、意向受让人所开发项目曾获得住建部颁发的3A性能认证和广厦奖(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5、意向受让人在报名时须签署并向产权中心提交出让人提供的《承诺函》(详见附件1); 6、本项目不接受个人和联合体受让,不接受信托或其他委托方式受让; 7、除有法律法规规定外,标的企业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受让资格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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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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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相关批文、决议: (1)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政府 《关于南京建邺城镇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转让的通知》(建政发[2014]97号 ); (2)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南京建邺城镇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40%国有股权转让方案>的批复》(建政发[2014]125号); (3)南京市建邺区国有资产经营(控股)有限公司 《股东决定》(2013年12月31日); (4)《南京建邺城镇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2014年5月31日); 2、审计报告:南京友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宁友会审[2013]098号)、江苏公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报告》(苏公信会专字[2014]第105号); 3、评估报告:南京长城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事务所(普通合伙)《评估报告》(宁长城资评报字[2014]第075号) 4、南京市建邺区国资办《关于对南京建邺城镇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40%股权转让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意见的批复》(建国资办[2014]6号); 5、江苏汇丰锦律师事务所《关于建邺城镇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转让的法律意见书》(苏汇咨[2014]第152号); 6、其他文件:南京市建邺区国有资产经营(控股)有限公司《南京建邺城镇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40%国有股权转让方案》、《南京建邺城镇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安置方案》及职工大会决议,2005年《南京市建邺区城镇建设综合开发总公司改制职工安置方案》,《承诺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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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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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说明 "1、意向受让人在报名的同时应按照《南京建邺城镇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40%股权转让综合评审方案》要求编制并提交《南京建邺城镇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40%股权转让项目综合评审文件》(详见附件2)(递交截止之日即为挂牌终止日)。在规定期限内,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人时,采取协议转让方式以其综合评审文件中所报受让价格成交,自确定受让资格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有两家或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人时,采取综合评审方式确定最终受让人,按照相关规则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2、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人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对以下内容作出承诺:如意向受让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中心可扣除该意向受让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意向受让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 (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人:在被确定为受让人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2)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人:①意向受让人相互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的;②意向受让人对转让方和产权中心或任何相关人员采取施加影响、行贿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本项目评审程序公正性的;③递交综合评审文件截止时间以后,意向受让人坚持要求撤销已递交的综合评审文件的;④意向受让人被确定为受让人后放弃受让的;⑤意向受让人被确定为受让人后,未能在规定时间内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经转让方同意的除外);⑥未在规定时间内付清全部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的;⑦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收费标准:交易双方各按成交额的2‰缴纳交易服务费。 4、相关银行账户信息:请与产权中心联系人联系。 " 产权中心联系方式 部门负责人 严女士 联系电话 025-68505986 项目负责人 严女士 联系地址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65号 联系电话 025-68505986、68505985、68505991 传真 025-86512791 邮编 2100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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