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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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锦湖轮胎有限公司5%股权转让 | ||||
项目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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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YCQ14028-NCQ2014008 | ||||
转让行为
批准情况 |
"1、南京紫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南京市投资公司转让南京锦湖轮胎有限公司股权的批复》(宁紫投发[2013]83号); 2、南京市投资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决议》(2013年3月26日); 3、南京锦湖轮胎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同意南京市投资公司转让其持有的南京锦湖轮胎有限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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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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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起始日期:2014年2月28日 挂牌终止日期:2014年3月27日 | ||||
转让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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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投资公司 | ||||
标的企业
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南京锦湖轮胎有限公司 |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
注册号码 | 320100400004611 | ||||
注册资本(万元) | 18535.56994 | ||||
法定代表人 | LEE HAN SEOB | ||||
住所 | 南京市栖霞区和燕路418号 | ||||
经营范围 | "许可证经营项目:无 一般经营项目:研究、开发、生产各类轮胎和相关产品及产品的售后服务;销售自产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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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人数(人) | 2500 | ||||
所属行业 | 制造业 | ||||
其他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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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
"排名前10位的出资人名称、出资比例如下: 1、锦湖轮胎(香港)有限公司 83.05%; 2、南京子午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11.95%; 3、南京市投资公司 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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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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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额(万元) | 395,610.97 | |||
净资产(万元) | 140,121.55 | ||||
上年主营业务收入(万元) | 54,893.16 | ||||
上年利润总额(万元) | -1,896.96 | ||||
上年净利润(万元) | -1,896.96 | ||||
资产评估
情况 |
评估机构 | 江苏中天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 | |||
评估报告书编号 | 苏中资评报字[2013]第3020号 | ||||
评估核准(备案)单位 | 南京市国资委 | ||||
评估基准日 | 2013年3月31日 | ||||
标的企业评估值 |
资产总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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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273.58 |
净资产(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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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539.47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8,426.97万元 | ||||
特别事项
说明 |
涉及国有划拨土地处置方案 | 无 | |||
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 | 不涉及 | ||||
涉及金融债务或其他重要 债务处置方案 |
无 | ||||
管理层参与收购情况 | 不参与 | ||||
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是否 放弃优先受让权 |
不放弃 | ||||
对外资收购有无限制或禁止规定 | 无 | ||||
涉及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 | 无 | ||||
评估基准日到挂牌起始日 期间权益增加额 |
标的企业自评估基准日到完成工商部门股权变更日期间损益须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后确认,由受让方按照持股比例承担或享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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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重要事项 | 未尽事宜由交易双方在《产权交易合同》中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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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参考
价格 |
12400万元 | ||||
受让方应
具备的 具体条件 |
转让参考价格 价格(万元) 12400万元 价款支付方式 可一次性付款,也可分期付款 支付期限要求 "1、采取一次性付款方式的,受让方须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次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产权交易中心付清全部交易价款; 2、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受让方须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产权交易中心支付全部交易价款的40%,自《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支付全部交易价款的30%;剩余交易价款自《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付清。同时,受让方应自《产权交易合同》生效次日起第6个工作日至尾款实际付清日期间,就未付清交易价款部分按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计收利息。" 保证金 "1、意向受让方须缴纳信誉保证金2500万元; 2、经产权中心审查,符合报名资格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须在挂牌截止日次日上午11时前交至指定账户(以到达账户时间为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不能取得竞买资格; 3、意向受让方如被确定为受让方,则其缴纳的信誉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可抵作首期交易价款;未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缴纳的信誉保证金本金在确定受让方后五个工作日内退回(需提供单位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财务收据前往我中心办理)。 " 受让方应具备的具体条件 "1、意向受让方须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企业法人或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并具有良好商业信用,没有不良记录; 3、受让方须承诺受让资金来源合法; 4、意向受让方可以采取联合方式参与,且联合受让各方均需满足上述1-3条所列条件并各自提交相关证明文件;联合意向受让方报名时需提交经联合体各方签署的《联合意向受让协议书》,明确各方责任义务,并约定对转让方承担连带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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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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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相关批文、决议: (1)南京紫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南京市投资公司转让南京锦湖轮胎有限公司股权的批复》(宁紫投发[2013]83号); (2)南京市投资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决议》(2013年3月26日); (3)南京锦湖轮胎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同意南京市投资公司转让其持有的南京锦湖轮胎有限公司股权的决议(2013年4月2日); 2、审计报告: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人)《审计报告》(中瑞岳华苏审字[2013]第0071号)、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报告》(苏公N[2013]A0611号); 3、评估报告:江苏中天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苏中资评报字[2013]第3020号); 4、南京市国资委《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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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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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说明 "1、在规定期限内,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采取协议转让交易方式,自确定受让方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有两家及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采取竞价交易方式,按照相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2、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以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由此造成的损失,转让方和产权交易中心可从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中予以扣除,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 (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2)征集到两个及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②竞买人做出有效报价后反悔的;③通过竞价被确定为受让方后,竞买人放弃购买的;④通过竞价被确定为受让方后,竞买人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成交价格确认单》和《产权交易合同》的。 3、收费标准:①协议转让:交易双方各按成交额的2‰缴纳交易服务费。②竞价转让:交易双方各按成交额的1%缴纳交易服务费。 4、相关银行账户信息:请与产权中心联系人联系。 " 产权中心联系方式 部门负责人 严女士 联系电话 025-68505986 项目负责人 严女士 联系地址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65号 联系电话 025-68505986、68505985、68505991 传真 025-86512791 邮编 2100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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