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江苏仪征电子管有限公司18.3%国有股权转让 | ||||
项目编号
|
QYCQ14198-YZCQ2014-7 | ||||
转让行为
批准情况 |
仪征市人民政府 仪政发【2014】83号 | ||||
挂牌日期
|
挂牌起始日期:2014年10月23日 挂牌终止日期:2014年11月20日 | ||||
转让方名称
|
江苏省仪征电子管厂 | ||||
标的企业
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江苏仪征电子管有限公司 |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
注册号码 | 321081000002261 | ||||
注册资本(万元) | 349.35(实收349.35) | ||||
法定代表人 | 陈平 | ||||
住所 | 仪征市青山镇电荧路30号 | ||||
经营范围 | 许可经营项目:一般压力表制造、销售。一般经营项目:电真空器件、电光源、照明电器、玻璃制品制造、销售。 | ||||
职工人数(人) | 129 | ||||
所属行业 | 制造业 | ||||
其他 | 无 | ||||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
江苏省仪征电子管厂占标的企业18.3%股权; 江苏省仪征电子管厂职工技股会占标的企业81.7%股权。 |
||||
审计情况
|
资产总额(万元) | 2123.88 | |||
净资产(万元) | -1130.51 | ||||
上年主营业务收入(万元) | 315.88 | ||||
上年利润总额(万元) | -6.88 | ||||
上年净利润(万元) | -6.88 | ||||
资产评估
情况 |
评估机构 | 扬州同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
评估报告书编号 | 扬同评报字[2014]第003号 | ||||
评估核准(备案)单位 | 仪征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 ||||
评估基准日 | 2014年5月31日 | ||||
标的企业评估值 |
资产总额(万元)
|
2679.42 |
净资产(万元)
|
-574.96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105.22 | ||||
特别事项
说明 |
涉及国有划拨土地处置方案 | 无 | |||
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 | 由工业总公司困难企业管理中心托管 | ||||
涉及金融债务或其他重要 债务处置方案 |
无 | ||||
管理层参与收购情况 | 无 | ||||
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是否 放弃优先受让权 |
放弃 | ||||
对外资收购有无限制或禁止规定 | 无 | ||||
涉及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 | 不涉及 | ||||
评估基准日到挂牌起始日 期间权益增加额 |
自评估基准日2014年5月31日至受让方成为江苏仪征电子管有限公司合法股东之日(以完成工商部门变更登记之日为准),江苏仪征电子管有限公司由于持续经营而增加或减少的净资产由转让方按其所持有的股权比例相应地享有或承担,与受让方无关。 | ||||
其他重要事项 | 1、转让方承诺本次产权公开交易前已经过相应的内部决策,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投资人在做出申请受让本股权的决定之前,应首先仔细阅读本公告内容,并进行尽职调查。 2、根据仪征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江苏仪征电子管有限公司股权改革方案的批复”:同意将129名在职职工劳动关系转移至原仪征电子管厂,由工业总公司困难企业管理中心托管。 按困难企业做法由中心缴纳养老、医疗保险,发放基本生活费,符合退休条件时由中心负责办理退休手续。 |
||||
转让参考
价格 |
2万元 | ||||
受让方应
具备的 具体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为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承诺在签订《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合同》后三日内一次性支付产权成交价款。 |
||||
备查文件
|
1、仪征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2、仪征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江苏仪征电子管有限公司股权改革方案的批复; 3、《江苏仪征电子管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仪诚会内(2014)第15号); 4、《江苏仪征电子管有限公司拟转让国有股权的资产评估报告书》(扬同评报字【2014】003号); |
||||
其他说明
|
一、意向受让方应提交下列报名材料: (一)企业法人应提交的报名材料: 1、企业法人登记证明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法人授权委托书; 3、股东会(董事会)同意受让股权的决议; 4、公司章程; 5、承诺书。 (二)自然人应提交的报名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提交原件核对); 2、承诺书。 二、申请程序: (一)意向受让方应按本公告要求提交相关报名材料,于2014年10月23日至2014年11月20日(工作日期间)到扬州市产权交易中心(扬州市文昌中路672号人民大厦东侧)提出受让申请,并填写《企业国有产权受让委托合同》,一式二份; (二)公告期满,我中心将会同转让方根据报名结果,共同确定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经审核合格后的意向受让方,应在收到扬州市产权交易中心通知的5个工作日内,向扬州市产权交易中心缴纳保证金:人民币0.2万元。 (三)扬州市产权交易中心将视公开征集情况,若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拍卖方式确定受让方,拍卖将委托扬州市恒升拍卖有限公司办理(《拍卖公告》见2014年10月24日《扬州晚报》);若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由扬州市产权交易中心组织交易双方按挂牌价与买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外商为受让主体的需符合有关规定)。 (四)采取适当的公开交易方式确定的受让方,其缴纳的保证金在扣除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①协议转让:交易双方各按成交额的2‰缴纳交易服务费,最低人民币2000元;②拍卖转让:交易双方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规定缴纳交易服务费)后可转为股权转让价款,其他意向受让方缴纳的保证金在受让方确定后3个工作日内通知退还(不计银行同期利息)。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孙先生 | |||
联系电话
|
0514-87314162 | ||||
传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