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江苏宁价保险公估有限公司100%股权(南京公估行持股50%、南京拍卖行有限公司持股27%、南京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持股18%、南京宁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持股5%)整体转让 | ||||
项目编号
|
QYCQ13234-NCQ2013044 | ||||
转让行为
批准情况 |
"1、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转让江苏宁价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股权的批复》(宁财资复字[2013]145号); 2、南京市物价局《关于同意南京公估行等四家股东单位联合转让江苏宁价保险公估有限公司100%股权的批复》(宁价办[2013]372号); 3、南京市物价局价格认证? |
||||
挂牌日期
|
挂牌起始日期:2013年12月18日 挂牌终止日期:2014年1月15日 | ||||
转让方名称
|
南京公估行、南京拍卖行有限公司、南京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南京宁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 ||||
标的企业
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江苏宁价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
注册号码 | 320100000037605 | ||||
注册资本(万元) | 220 | ||||
法定代表人 | 胡修云 | ||||
住所 | 南京市玄武区北苑东路3号二单元1003室 | ||||
经营范围 | "许可经营项目:在全国区域内(港澳台除外)保险标的承保前的检验、估价及风险评估;对保险标的出险后的查勘、检验、估损理算及出险保险标的残值处理;风险管理咨询;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一般经营项目:无。" |
||||
职工人数(人) | 12 | ||||
所属行业 | |||||
其他 | 标的企业下属无锡分公司、南通分公司、苏通分公司系由其他单位或个人承包经营,根据相关合作协议,分公司的债权债务及其他资产归承包人所有或承担(详见相关合作经营协议)。 |
||||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
"排名前10位的出资人名称、出资比例如下: 1、南京公估行 50%; 2、南京拍卖行有限公司 27%; 3、南京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 18%; 4、南京宁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5%。" |
||||
审计情况
|
资产总额(万元) | 237.84 | |||
净资产(万元) | 139.87 | ||||
上年主营业务收入(万元) | 1 | ||||
上年利润总额(万元) | -81.93 | ||||
上年净利润(万元) | -81.93 | ||||
资产评估
情况 |
评估机构 | 南京长城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事务所 | |||
评估报告书编号 | 宁长城资评报字[2013]第162号 | ||||
评估核准(备案)单位 | 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物价局 | ||||
评估基准日 | 2013年6月30日 | ||||
标的企业评估值 |
资产总额(万元)
|
237.84 |
净资产(万元)
|
139.87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139.87万元 | ||||
特别事项
说明 |
涉及国有划拨土地处置方案 | 无 | |||
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 | 需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继续聘用职工。 | ||||
涉及金融债务或其他重要 债务处置方案 |
标的企业尚有未决诉讼两件,所涉及的债务约为90万元(详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由该诉讼所产生的债务由转让方在本次转让所得交易价款范围内承担,所产生的债务追索权也由转让方享有。标的企业应予以配合。 | ||||
管理层参与收购情况 | 无 | ||||
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是否 放弃优先受让权 |
放弃 | ||||
对外资收购有无限制或禁止规定 | 无 | ||||
涉及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 | 无 | ||||
评估基准日到挂牌起始日 期间权益增加额 |
自评估基准日到工商变更登记日期间损益增减额由转让方享有或承担。 |
||||
其他重要事项 | "1、由于标的企业为保险公估机构,根据《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本次转让需要经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的核准。本次转让确定最终的受让方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在产权交易中心的鉴证下签署附生效条件的《产权交易合同》,该合同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核准之日起生效。如本次转让最终未获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的核准,则该合同不生效,受让方的保证金本金(无息)将全额退回,受让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追究转让方的任何责任。 2、意向受让方需自行前往保监、工商等部门咨询保险公估行业准入规定,查询相关法律法规,审慎决策。 " |
||||
转让参考
价格 |
170万元 | ||||
受让方应
具备的 具体条件 |
转让参考价格 价格(万元) 170万元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支付 支付期限要求 产权交易合同生效次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支付交易价款 保证金 "1、意向受让方须缴纳信誉保证金50万元; 2、经产权中心审查,符合报名资格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须在挂牌截止日次日上午11时前交至指定账户(以到达账户时间为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不能取得竞买资格。 3、意向受让方如被确定为受让方,则其缴纳信誉保证金可抵作交易价款;未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缴纳的信誉保证金本金在确定受让方后五个工作日内退回(自然人的,需本人携带身份证、收条前往我中心办理;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需提供单位授权办理委托书、财务收据、经办人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前往我中心办理)。 " 受让方应具备的具体条件 "1、意向受让方须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企业法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并具有良好商业信用,没有不良记录; 3、意向受让方须承诺无重大到期未还债务,与标的企业无重大利益关系; 4、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受让后保证标的企业继续履行未到期的分公司承包合同; 5、意向受让方须承诺接受标的企业已披露的两件未决诉讼所产生的债务及对应追索权利由转让方承担和享有,并保证标的企业予以配合; 6、意向受让方须符合《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7、接受联合体报名,联合体各方均需符合上述1-6项所列条件,并在报名时提交《联合意向受让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
||||
备查文件
|
"1、相关批文、决议: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转让江苏宁价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股权的批复》(宁财资复字[2013]145号);南京市物价局《关于同意南京公估行等四家股东单位联合转让江苏宁价保险公估有限公司100%股权的批复》(宁价办[2013]372号);南京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会议纪要》(2013年6月5日);南京公估行《会议纪要》(2013年6月5日);南京宁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2013年6月5日);南京拍卖行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2013年6月5日);江苏宁价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2013年9月20日);南京公估行、南京拍卖行有限公司、南京宁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南京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四方签署的《委托协议》(2013年12月5日)。 2、审计报告:江苏润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报告》(苏润审[2013]A0125号)、(苏润审[2013]Z0290号); 3、评估报告:南京长城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事务所《资产评估报告》(宁长城资评报字[2013]第162号); 4、江苏爱信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5、其他文件 :《关于江苏宁价保险公估有限公司100%股权的转让方案》、《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份)、与分公司的相关合作经营协议等 。 " |
||||
其他说明
|
重要说明 "1、转让方不能保证本次转让完成后,标的企业现任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继续为标的企业服务; 2、受让方拟选任的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符合《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3、由上述1、2项产生的交易风险由受让方承担。 " 其他说明 "1、在规定期限内,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采取协议转让交易方式;有两家及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则采取竞价交易方式。 2、收费标准:①协议转让:交易双方各按成交额的2‰缴纳交易服务费;②竞价转让:交易双方各按成交额的1%缴纳交易服务费。 3、相关银行账户信息:请与产权中心联系人联系。 " 产权中心联系方式 部门负责人 严女士 联系电话 025-68505986 项目负责人 严女士 联系地址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65号 联系电话 025-68505986、025-68505991 传真 025-86512791 邮编 210019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传真
|
|